王啟澤案 DCCC940/2022

販運多種毒品如何判刑?

判處監禁 · 監禁五十二個月
認罪後判處監禁五十二個月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暫委法官羅志霖20/2/2025[2025] HKDC 306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王啟澤(第二被告人)
  • 法院:區域法院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羅志霖

案情摘要

第二被告人王啟澤與第一被告人共同被控違反香港法例第134章《危險藥物條例》第4(1)(a)及(3)條的販運危險藥物罪。2022年4月30日凌晨,警方在深水埗截查一輛私家車,在車內搜出四類毒品,包括大麻、可卡因、氯胺酮及四氫大麻酚,估計市值約30,909至34,099港元。王啟澤坐在前座乘客位,身上有兩部電話,電話內載有毒品帳目、送貨紀錄及相片。他最初不認罪,後於2024年7月認罪。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販運四類危險藥物的量刑起點、應採用個別方式還是綜合方式計算,以及被告作為送貨人的角色和較遲認罪可獲多少刑期扣減。辯方主張被告年輕、悔意及控方延遲披露證據,應給予三分之一扣減;控方對辯方計算沒有異議。

判決理由

法庭依據販運危險藥物的量刑原則及各類毒品的判刑指引,認為若把可卡因及氯胺酮分開計算,所得101個月明顯過高,因此採用綜合方式,參考荒謬測試、換算測試及比例測試,確定假定量刑起點為65個月。被告並非司機,沒有證據顯示他是主導者,故以送貨人角色處理;以可卡因作基礎毒品並反映氯胺酮份量。由於涉及多種毒品,加刑4個月至69個月。被告在原定審訊押後後才認罪,按認罪扣減原則只獲四分之一扣減,最後判刑52個月。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引用 HKSAR v Herry Jane Yusuph [2020] HKCA 974 的販運毒品量刑原則;以 R v Lau Tak Ming and Ors [1990] 2 HKLR 370、AG v Pedro Rojas [1994] 1 HKC 342 及 Secretary for Justice v Hii Siew Cheng [2009] 1 HKLRD 1 作為可卡因及氯胺酮指引,並引用 HKSAR v Nguyen Thang Loi [2023] 1 HKLRD 1329、HKSAR v Wan Lau Mei [2014] 4 HKC 75 及 HKSAR v Ngo Van Nam [2016] 5 HKLRD 1。

裁決與命令

第二被告人承認販運危險藥物罪並被定罪。法庭以69個月為經調整刑期基準,給予四分之一認罪扣減,判處監禁52個月。

判決啟示

涉及多種毒品時,法庭可採用綜合方式避免個別計算導致不相稱刑期。被告的具體角色會影響量刑起點;在原定審訊押後後才認罪,通常不能取得完整三分之一扣減。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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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販運多種毒品會被判囚多久?
A.

本案涉及大麻、可卡因、氯胺酮及四氫大麻酚。法庭採用綜合量刑方式,並考慮被告的送貨角色及認罪時間,最終判處監禁五十二個月。

Q.較遲認罪還有多少刑期扣減?
A.

被告在原定審訊押後後才認罪。法庭認為延遲披露證據不改變他原先不認罪的決定,因此只給予四分之一刑期扣減,而非三分之一。

Q.送貨人在販毒案中的角色會否影響刑期?
A.

會。法庭認為被告不是司機,亦沒有證據顯示他是主導者,因此按送貨人角色量刑;在加入多種毒品的加刑因素及認罪扣減後,判處監禁五十二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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