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SAR 訴 HO CHAK TO DCCC183/2024

販運危險藥物如何判刑?

判處監禁 · 監禁三十六個月
兩罪同期監禁,總刑期三十六個月
區域法院(刑事)His Honour Judge Tam19/2/2025[2025] HKDC 307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訴 HO CHAK TO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Tam法官

案情摘要

被告Ho Chak To承認兩項罪名。第一項為管有危險藥物 (possession of a dangerous drug),指他於2023年9月9日在紅磡上鄉道外管有含四氫大麻酚的液體0.09克。第二項為販運危險藥物 (trafficking in dangerous drugs),涉及5.40克含氯胺酮的固體及5.31克含可卡因的固體。警方在其駕駛的私家車內發現共45個小包、現金35,730港元及三部電話。他承認毒品原擬在黃大仙分發,惟辯方主張其只是運送者。

核心法律爭議

主要問題是兩種毒品的販運應如何量刑、應採用個別計算還是合併計算方法,以及現金、分裝毒品和實際販運角色是否構成加刑因素。辯方請求依比例測試減刑,並就少量大麻施以罰款;控方則依販運毒品的量刑幅度處理。

判決理由

法庭認為販運兩種嚴重毒品本身是加重因素,且車內大量現金不能支持被告只是運送者,反而顯示他是實際販運者。法庭採用合併量刑方法,避免將兩種毒品的起點刑期簡單相加而造成過重結果,並參考三項交叉核對測試。販運罪起點為監禁四年二個月,因兩項加重因素增加四個月至四年六個月;及時認罪獲三分之一扣減。管有少量大麻則以15日為起點,同樣扣減。兩罪源於同一時間及地點,依總體性原則並行執行。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引用Secretary for Justice v Hii Siew Cheng確立氯胺酮販運量刑幅度;R v Lau Tak Ming and Others及Attorney General v Pedro Nel Rojas確立可卡因量刑參考。HKSAR v Yip Wai Yin and Another支持混合毒品採合併方法;HKSAR v Chan Yuk Leong提供三項交叉核對測試。HKSAR v Islam SM Majharul及HKSAR v Herry Jane Yusuph確認雙重毒品販運的加重性質。

裁決與命令

被告在兩項控罪均判監。管有危險藥物判監10日;販運危險藥物判監36個月。兩項刑期同期執行,實際總刑期為36個月。

判決啟示

本案說明混合毒品案件通常應採合併量刑,而非將各毒品起點刑期相加。大量現金可支持被告屬實際販運者。及時認罪帶來三分之一扣減,但不足以抵銷販運兩種毒品及實際販運角色的加重因素。


免責聲明

本摘要由人工智能自動生成,內容可能存在錯誤或遺漏,僅供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如需法律建議,請諮詢合資格律師。

常見問題

Q.同時販運氯胺酮和可卡因會判刑多久?
A.

法庭會考慮兩種毒品、數量、販運角色及其他加重因素,並可採合併量刑。本案被告因販運氯胺酮及可卡因被判監三十六個月。

Q.帶有大量現金會否被視為實際販毒者?
A.

大量現金可與分裝毒品及其他證據一併考慮,以判斷被告是否只是運送者。本案法庭認為車內現金支持被告是實際販運者,並因此加重刑期。

Q.及時認罪可減少多少販毒刑期?
A.

及時認罪通常可獲三分之一刑期扣減,但其他加重因素仍會影響起點刑期。本案被告獲三分之一扣減後,販運罪判監三十六個月。

更多 刑事法 指標案例

查看所有 刑事法 指標案例

近期刑事法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