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耀榮案 DCCC876/2023
替人收取騙款判囚多久?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洪耀榮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練錦鴻
案情摘要
被告洪耀榮就兩項以交替形式提出的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罪認罪。第一宗涉及一名89歲受害人遭電話騙徒以保釋為由索取款項,被告陪同姓黎人士到銀行外把風,涉及30,000元。第二宗涉及一名85歲長者,被告假稱受其兒子指示到住所取款,取得400,000元,並承認從中分得28,000元。被告稱受朋友指使且不知情,法庭不予接納。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爭議包括:被告在兩次收取現金中的參與程度及知情程度;電話騙案背景是否足以支持加刑;涉及金額、受害人年齡、社會影響、認罪及案底應如何影響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犯罪得益財產罪的量刑。
判決理由
法庭認為,被告雖非電話騙案的策劃者,首次在場把風已協助同案人士向長者取款,足以顯示他知道行為具有不法成分;第二次更按指示親自到住宅取款,並非偶然或單純觀察者。量刑基數須反映金額、受害人高齡、實際損失及被告的參與程度。對電話騙案一項,因罪行日益猖獗及社會損害而按《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7(2)條加刑;認罪則按指引減刑三分之一。兩罪總刑期按整體量刑原則處理。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引用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許有益 [2010] 5 HKLRD 536及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雲國強 [2012] 1 HKLRD,說明電話騙案量刑可考慮金額及參與程度。辯方引用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岑華擴 [2015] 2 HKLRD 945,作為涉及50,000元及受人指使案件的三年刑期參考,但本案因金額、角色及案情不同而加重。
裁決與命令
被告兩項控罪罪名成立。第二項控罪經認罪及加刑後判囚32個月;第四項控罪判囚9個月,與第二項分期執行。總刑期為41個月監禁。
判決啟示
把風或代為取款者即使沒有參與源頭騙案,仍可能因明知存在不法行為而承擔嚴重刑責。長者受害、實際損失、罪行普遍化及既有不誠實案底,均可顯著影響量刑;認罪減刑並非消除加刑因素。
免責聲明
本摘要由人工智能自動生成,內容可能存在錯誤或遺漏,僅供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如需法律建議,請諮詢合資格律師。
常見問題
Q.替人到銀行外把風收取騙款會判刑嗎?
即使沒有證據顯示被告參與電話騙案計劃,只要在場協助同案人士取款並知道有不法行為,仍可被嚴重判刑。本案第二項控罪最終判囚32個月。
Q.代人到長者家中取款會被當作清洗黑錢嗎?
被告按同案人士指示到長者住所取款,並從400,000元中獲利28,000元。法庭認為他至少知道行為不法,第四項控罪判囚9個月。
Q.認罪及受人指使會否大幅減輕清洗黑錢刑期?
認罪可按指引獲三分之一減刑,但受人指使並非必然的求情理由;本案仍因高齡受害人、損失金額及案底等因素,兩罪合共判囚41個月。
更多 刑事法 指標案例
- HKSAR v. CHAN YUK LEONGCACC318/2013 · CACC · 2014
- HKSAR v. SIM KA WINGCACC450/2000 · CACC · 2001
- HKSAR v. CHENG WAI KAICACC338/2007 · CACC · 2008
- HKSAR v. CHENG WAI KAICACC339/2007 · CACC · 2008
- SECRETARY FOR JUSTICE v. HII SIEW CHENGCACC126/2007 · CACC · 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