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SAR 訴 張富強 HCCC211/2024
販運多類毒品如何判刑?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v Cheung Fu-keung (張富強)
- 法院: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Court of First Instance, CFI)
- 法官:Lai Anna 法官
案情摘要
被告張富強承認兩項罪行:管理煙窟,以及販運危險藥物。他在2023年3月29日至4月19日期間,在觀塘駿運街駿運工業大廈六樓F室經營煙窟,供應及讓顧客吸食冰毒、海洛英和可卡因。警方於2023年4月19日搜查該處,在被告身上及房間內搜出共42.64克毒品、逾一百三十包分裝毒品、電子磅、吸食器具、交易紀錄及17,940元現金。被告表示因失業及經濟困難而經營該處,並按銷售額收取百分之五報酬。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須決定販運42.64克、包含三類主要毒品的案件應採用何種量刑起點;多類毒品及被告的累犯紀錄應如何加重刑罰;管理煙窟與販毒刑期應否分期執行;以及早認罪和聲稱部分海洛英供自用是否可獲減刑。
判決理由
法院依據販運不同毒品的數學起點,採用綜合計算法,並以冰毒作基準,再按可卡因及海洛英分量作適當調整。經比例、荒謬性及換算測試後,販毒罪的初步起點為八年三個月;多類毒品加刑一年,被告屬毒品罪累犯再加刑一年。法院拒絕自用主張,因大量毒品已分袋供客戶購買,且被告的說法只是日後意圖,並非已持有作自用。早認罪則給予三分之一折扣。管理煙窟罪另定起點,並依總體性原則只將販毒罪六個月分期執行。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院引用 HKSAR v Herry Jane Yusuph [2021] 1 HKLRD 290 及 HKSAR v Lee Ming Ho [2024] 1 HKLRD 1186,處理多類毒品的綜合量刑方法;引用 HKSAR v Chow Chun Sang [2012] 2 HKLRD 1121 及 HKSAR v Liu Ming Sze [2017] 1 HKLRD 297,說明自用毒品折扣須以重大分量為基礎;HKSAR v Ng Ka Wing Kevin CACC 563/1999 則支持管理煙窟與販毒可分期執行。
裁決與命令
被告被判管理煙窟監禁一年四個月,販運危險藥物監禁六年十個月。其中六個月分期執行,總刑期為七年四個月。
判決啟示
判決說明涉及多類毒品時,法院可採用綜合計算法避免刑期不合理地累加。僅有吸毒習慣或日後自用意圖,不足以證明重大分量已作自用,亦不足以自動取得自用折扣。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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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販運冰毒、海洛英及可卡因會判囚多久?
法院會按毒品種類及總量採用適當的綜合量刑方法,並考慮角色、案底及認罪。本案被告販運三類毒品,判囚六年十個月。
Q.吸毒者可否因部分毒品供自己使用而減刑?
只有在證明重大分量確實供自用時,法院才可能給予自用折扣。本案被告未能證明,法院認為毒品均主要分裝供客戶,拒絕自用減刑。
Q.管理煙窟和販毒的刑期可以同時執行嗎?
兩項行為可以被視為不同罪責而分期執行,但法院仍須考慮總體性原則。本案管理煙窟判囚一年四個月,另六個月與販毒罪分期,總刑期七年四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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