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煜強案 DCCC556/2022

大額現金交易是否構成洗錢罪?

罪名不成立
十項洗錢罪均罪名不成立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法官譚思樂7/2/2025[2025] HKDC 224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煜強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法官譚思樂

案情摘要

被告人李煜強面對十項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得益的財產罪,涉及2004年至2007年間多個銀行帳戶的大額現金存款,以及日元、美元、港元現金和首飾。控方主要依賴銀行交易、家中小夾萬及銀行保險箱內財物,指被告人沒有正當收入能力。被告人則稱財產來自其多年在香港、內地及澳門經營夜總會、貿易及其他投資所得,並解釋現金交易及財物來源。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核心法律爭議是控方能否在無合理疑點下證明,被告人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涉案財產代表可公訴罪行的得益。雙方最終爭議在於被告人關於多年商業收入及現金來源的解釋是否可能是真實。案件亦涉及長時間後審訊是否因不當延誤而構成濫用法律程序。

判決理由

法庭重申刑事案件的舉證責任在控方,標準為無合理疑點,被告人無須證明清白。法庭逐項審視控罪,並客觀評估控方證人及被告人的證供。控方證據主要顯示財產與收入表面上不相稱,但沒有充分呈現傳統洗錢徵象,也沒有洗錢專家證人。法庭認為辯方對香港及內地收入、支出的估算有合理基礎,被告人以現金處理交易在相關年代並非不可能,其資金來源解釋可能是真實。因此控方未能排除合理疑點,所有控罪均不能成立。法庭另認為被告未證明延誤造成嚴重偏見,故拒絕永久終止聆訊申請。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Organized and Serious Crimes Ordinance) 第25(1)及(3)條是控罪依據。HKSAR v Harjani Haresh Murlidhar 闡述「合理理由相信」的測試。HKSAR v Ng Shun To Raymond、HKSAR v Lee Ming Tee、Att-Gen’s Reference (No 1 of 1990)、Tan v Cameron及Att-Gen v Cheung Wai-bun說明因延誤永久終止聆訊的嚴格門檻。

裁決與命令

被告人十項控罪全部罪名不成立,因控方未能在無合理疑點下證明涉案財產為可公訴罪行得益。辯方審前提出的永久終止聆訊申請則被拒絕。

判決啟示

僅有大額現金流及財產與申報收入不相稱,未必足以證明洗錢罪;控方仍須證明法定的知情或合理相信要素。被告人提供具合理基礎且可能真實的資金來源解釋,即可產生合理疑點。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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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只有大額現金存款是否足以證明洗錢?
A.

不一定。控方仍須證明被告人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財產代表可公訴罪行得益。本案僅憑現金交易及財產不相稱不足以排除合理疑點,被告人獲判全部罪名不成立。

Q.被告人如何解釋多年以前的現金來源?
A.

被告人可透過證供及收入支出估算說明資金來源,但不須證明自己清白。本案法庭認為被告人的香港及內地商業收入解釋有合理基礎,可能是真實,因而產生合理疑點。

Q.案件相隔多年才審訊是否必然導致撤銷控罪?
A.

不會。被告人須按相對可能性證明延誤令公平審訊不可能或造成嚴重不利影響。本案法庭認為辯方未能提出足夠具體證據,因此拒絕永久終止聆訊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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