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SAR 訴 Cheung Fuk-wang HCCC432/2023
販運混合毒品如何判刑?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訴 Cheung Fuk-wang
- 法院: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Court of First Instance, CFI)
- 法官:DHCJ Eric Kwok, SC
案情摘要
被告 Cheung Fuk-wang 承認兩項販運危險藥物罪。2022年4月22日,海關人員在美孚新邨第四期停車場兩個車位搜出氯胺酮及可卡因,合計含氯胺酮232.55克及可卡因9.24克,估計街頭價值約220,326.7港元。毒品分別藏於被告開啟的豐田汽車及其借用的平治汽車內。被告承認毒品屬於自己,準備分發予他人並可獲數千元報酬。他41歲,須供養女兒,惟2020年曾因類似販毒罪被判監禁三年兩個月,並在出獄約九個月後再犯。
核心法律爭議
量刑時應以232.55克氯胺酮還是可卡因作主要基準;混合兩種毒品、準備分發、被告擔任運送者及重犯紀錄應如何加重刑罰;早認罪應給予多少扣減;兩項控罪應否同期執行。
判決理由
法院以氯胺酮作基準毒品,因其數量較多,相關量刑幅度較重;可卡因的存在及部分毒品已混合,構成加重因素。法院參考 Chan Yuk Leong 所述的三項檢驗,認為八年六個月大致適當,再因混合毒品的潛在危害、被告準備分發及其運送角色加刑至九年六個月。重犯加刑並非自動適用,須按罪行嚴重程度、持續犯罪程度、個人及公共阻嚇需要而合理決定;本案再加六個月至十年。被告早認罪獲三分之一扣減,兩項刑期同期執行。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院依據 Chan Yuk Leong 評估毒品量刑及混合毒品的加重作用。Lee Ming Ho、HKSAR v Har Tsz Yui 及 HKSAR v Lam Kwai Wa 說明類似前科的加刑屬法官酌情權,必須合理而非自動。法院亦提及 Abdallah,但不接受一概以最低刑期處理重犯的做法。
裁決與命令
被告每項控罪判監禁六年八個月,兩項刑期同期執行;總刑期為六年八個月。早認罪的三分之一扣減已反映在刑期內。
判決啟示
本案說明混合氯胺酮及可卡因可因對使用者造成較大健康風險而加重刑罰。類似販毒前科會影響刑期,但加刑幅度須按個案及比例原則決定,不能機械套用。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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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販運氯胺酮及可卡因通常如何判刑?
法院以數量較大的氯胺酮作基準,並因混合毒品、準備分發及運送角色加重刑罰。本案經重犯加刑及早認罪扣減後,兩項控罪同期判監六年八個月。
Q.販毒前科會否自動導致更長刑期?
不會。類似前科的加刑屬法官酌情權,須考慮罪行嚴重程度、重犯持續性及阻嚇需要。本案法院因被告出獄九個月後再犯而加刑六個月。
Q.早認販毒罪可獲多少刑期扣減?
本案法院給予早認罪三分之一扣減。法院先以十年作最後起點刑期,再扣減至六年八個月,並命兩項控罪同期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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