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EUNG TSZ HIN DCCC1072/2023

販運混合毒品如何量刑?

判處監禁 · 監禁46個月27日
被告因販運混合毒品判囚46個月27日
區域法院(刑事)Deputy District Judge K Lo4/2/2025[2025] HKDC 206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張梓軒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K Lo 暫委區域法院法官

案情摘要

被告張梓軒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罪名依據《Dangerous Drugs Ordinance》(第134章)第4(1)(a)及(3)條。2023年6月30日凌晨,警方在一輛私家車附近截查被告,搜出含有氯胺酮的兩袋毒品及車匙。其後在車內搜出可卡因及氯胺酮,另由警犬隊在隱藏格內搜出更多可卡因。合共檢獲11.27克可卡因及20.05克氯胺酮,街頭估值約25,768.28港元。被告聲稱毒品供自己吸食,但法庭認定全部毒品均為販運用途。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混合兩種危險藥物時應採用何種量刑起點,以及被告認罪、背景、經濟困難和清白紀錄應獲多少減刑。辯方主張採用轉換測試或比例測試,並給予認罪三分之一折扣及額外良好品格減刑;控方則依販運毒品的嚴重性及數量處理。

判決理由

法庭依《Dangerous Drugs Ordinance》(Dangerous Drugs Ordinance)確認本罪最高可判罰款五百萬元及終身監禁。由於涉及可卡因及氯胺酮兩種毒品,法庭採用比例測試 (ratio test):可卡因佔總量36%,氯胺酮佔64%,按各自指引計算量刑起點為67.41個月。混合毒品本身是加重因素,故增加3個月至70.41個月。被告認罪是最重要的減刑因素,獲三分之一折扣;清白紀錄或良好品格的折扣已包含其中,不能重複計算。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引用Attorney General v Pedro Nel Rojas [1994] 2 HKCLR 69,並採用R v Lau Tak Ming [1990] 2 HKLR 370的可卡因量刑指引;氯胺酮則參考SJ v Hii Siew Cheng [2009] 1 HKLRD 1。三者分別協助確定單一毒品基準及混合毒品的比例計算。

裁決與命令

被告認罪後被判監禁46個月27日。法庭拒絕因其經濟困難、未獲報酬、家庭背景或清白紀錄再作額外減刑;案件以此判刑完結。

判決啟示

混合不同危險藥物時,法院可按各毒品比例計算量刑起點,並因涉及多種毒品而加重。認罪折扣已涵蓋清白紀錄或良好品格因素,通常不可重複獲取。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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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販運可卡因和氯胺酮會判多久?
A.

法庭會考慮兩種毒品的數量、比例及混合毒品的加重因素。本案量刑起點為70.41個月,扣除認罪折扣後,被告被判監禁46個月27日。

Q.販運兩種毒品如何計算量刑?
A.

法庭可採用比例測試,按每種毒品在總量中的比例套用相關量刑指引,再因涉及多種毒品而加刑。本案依此得出70.41個月的起點。

Q.有清白紀錄和認罪是否可以再減刑?
A.

清白紀錄或良好品格的減刑,可能已包括在認罪三分之一折扣內,不能重複計算。本案法庭只給予認罪折扣,未另作良好品格減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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