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嘉偉案 DCCC163/2024

販運可卡因如何判刑?

判處監禁 · 監禁34個月
被告因販運可卡因被判監禁34個月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法官郭偉健5/2/2025[2025] HKDC 201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嘉偉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法官郭偉健

案情摘要

被告陳嘉偉被控違反香港法例第134章《危險藥物條例》第4(1)(a)及(3)條的販運危險藥物 (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罪。他於2023年10月3日凌晨在馬鞍山被警員截查,警方在其褲頭下搜出一袋內有30包可再封口膠袋的固體,含6.43克可卡因,市值6,835元。被告在警誡下承認打算以每包450元出售毒品,並持有現金及兩部流動電話。他承認控罪並被裁定罪名成立。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爭議是:6.43克可卡因及被告擬出售毒品的角色,應如何適用販運毒品判刑指引;被告是低層次快遞員,還是真正賣家;早日認罪、合作態度、家庭負擔及過往案底應否減刑或加刑,以及本案刑期應否與另一案件同期執行。

判決理由

法庭依循六步量刑方法,先按毒品數量確定指引範圍。根據相關判例,10克以下可卡因的量刑起點為監禁兩年至五年。被告並非單純快遞員或倉務員,而是承認計劃分包出售,屬實際或直接販運,故將數學計算所得47個月上調4個月至51個月。其在另一案保釋期間犯案屬加刑因素,但考慮兩案罪責不重疊,沒有再提高起點。早日認罪獲三分之一扣減至34個月;家庭責任不足以另行減刑,最終刑罰符合比例原則。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引用 HKSAR v Herry Jane Yusuph 所述的六步量刑方法及販毒者角色、罪責的評估原則;引用 Attorney General v Pedro Nel Rojas,確認販運可卡因與海洛英採用相同判刑標準;並依 The Queen v Lau Tak Ming 的指引,認定10克以下毒品的量刑範圍為兩年至五年。適用《危險藥物條例》第4(1)(a)及(3)條。

裁決與命令

法庭判處被告監禁34個月。刑期由51個月的審訊後量刑起點,因適時認罪扣減三分之一而得出;本案刑期與另一案件的刑期分期執行。

判決啟示

販毒判刑不只取決於毒品重量,也取決於被告在販毒階層中的實際角色。即使被告有家庭照顧責任,嚴重毒品罪中的個人及家庭情況通常難以構成額外減刑因素。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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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持有可卡因並打算出售會判刑多久?
A.

法院會考慮毒品數量及被告在販毒活動中的角色。本案涉及6.43克可卡因,被告屬真正賣家,認罪後最終被判監禁34個月。

Q.販毒者不是主腦可以減刑嗎?
A.

非主腦或低層次角色可能影響量刑,但須按證據評估實際參與程度。本案被告並非單純快遞員,而是計劃出售毒品,因此量刑起點被上調。

Q.有年幼子女和年邁父親可以因販毒減刑嗎?
A.

嚴重販毒罪中,家庭責任通常不能帶來重大減刑;被告犯罪時已知悉照顧責任,仍選擇犯案。本案法院未因其父親及女兒而再減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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