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胡吉案 DCCC147/2024

借出銀行戶口洗黑錢判刑多久?

判處監禁 · 監禁38個月
被告因洗黑錢被判監禁38個月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鄧少雄4/2/2025[2025] HKDC 133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马胡吉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鄧少雄(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案情摘要

被告马胡吉承認一項根據香港法例第455章《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5(1)及(3)條提出的處理代表可公訴罪行得益財產罪。案情指,一名控方證人墮入投資騙局後,有12,900美元轉入被告在中國銀行開設的戶口;調查顯示,2019年3月至5月期間,該戶口處理超過886,240.62美元,折合約港幣6,912,676.84元。被告開設戶口後交由朋友使用,沒有證據顯示他參與或知悉前置罪行。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處理約港幣700萬元黑錢的適當起刑點,以及被告提供傀儡戶口是否應根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7條加刑。控方主張傀儡戶口洗錢普遍且對社會造成損害,應加刑;辯方依靠被告角色有限、犯案時間短及盡早認罪求情。

判決理由

案件裁決理由 (ratio decidendi) 建基於上訴法庭所確立的量刑原則:涉案金額是主要因素,而非被告所得利益;參與程度、交易次數、犯案期間、跨境因素、前置罪行性質及有組織犯罪均可考慮。約港幣700萬元的金額適用48個月起刑點。案件沒有國際元素,犯案約三個月,手法簡單,且無證據顯示被告知悉前置罪行,故無須加重;但提供傀儡戶口符合第27條加刑門檻,增加百分之二十至57個月,再因盡早認罪減刑三分之一,得38個月。

引用案例與條文

主要依據包括《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5及第27條,以及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許有益、HKSAR v Boma Amaso、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雲國強、律政司司長 訴 倪鳳仙及 HKSAR v Xu Xia Li and another。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方至鑫則說明,不應因被告不知悉的前置罪行普遍而任意加刑。

裁決與命令

被告因處理代表可公訴罪行得益的財產罪,被判監禁38個月。法院先以48個月為起刑點,按第27條加刑百分之二十,再因盡早承認控罪減刑三分之一。

判決啟示

判決確認提供傀儡戶口本身可因第27條所指的普遍性及社會損害而加刑,即使沒有證據證明被告知悉前置罪行。量刑仍以所處理黑錢金額為核心,並須個別評估被告角色及實際情節。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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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借出銀行戶口替人洗黑錢會判刑多久?
A.

法院認為提供傀儡戶口洗錢可按《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7條加刑。本案以48個月為起點,加刑後再因認罪減刑,最終判監38個月。

Q.洗黑錢案件的判刑主要看哪些因素?
A.

法院指出,涉案金額是主要因素,亦會考慮參與程度、交易次數、犯案時間、跨境元素、前置罪行及有組織犯罪等。本案以約港幣700萬元對應48個月起刑點。

Q.不知道黑錢來自甚麼罪行仍會加刑嗎?
A.

法院認為沒有證據證明被告知悉前置罪行,因此沒有因前置罪行本身加重刑責;但提供傀儡戶口的普遍性及社會損害仍足以按第27條加刑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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