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溢希案 DCCC1245/2023
販運氯胺酮如何判刑?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于溢希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法官郭偉健
案情摘要
被告於2023年7月19日凌晨在屯門興貴街被警員截查,警員在其左前褲袋發現兩袋懷疑毒品。被告搶回毒品並逃跑,途中把毒品拋入草叢,警方其後尋回。政府化驗證實毒品含有23.5克氯胺酮,市值約港幣14,731.2元。被告在警誡及錄影會面中承認以港幣1,000元購買毒品,並在答辯時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販運危險藥物的適當量刑起點、被告的角色及有否加重情節,以及認罪、悔意、沒有毒品前科和整體量刑原則應帶來多少減刑。辯方要求從輕判處;控方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處理控罪。
判決理由
法庭指出,販運危險藥物屬嚴重罪行,即使數量較少,通常仍須即時監禁,除非存在非比尋常情節或極罕有的強烈減刑因素。依據販運氯胺酮的判刑指引,23.5克對應的量刑起點按比例訂為56個月。被告適時認罪,獲三分之一減刑至37個月;考慮其在還押期間已服行其他無關罪行的刑期,按整體量刑原則再減1個月,最終判監36個月。
引用案例與條文
上訴法庭在律政司司長 訴 許守城案 ([2009] 1 HKLRD 1) 就氯胺酮販運提供量刑指引:1至10克的起點為監禁2至4年,10至50克的起點為監禁4至6年。法庭並依循認罪扣減及整體量刑原則。
裁決與命令
被告承認販運危險藥物罪,法庭判處監禁36個月。法庭認為監禁是唯一恰當的刑罰選擇,並已計及認罪扣減及整體量刑因素。
判決啟示
判決重申,販運氯胺酮一般須即時監禁;個人悔意及沒有同類前科不足以取代監禁。整體量刑原則可在考慮其他無關刑期後作有限度調整。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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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販運23.5克氯胺酮會判刑多久?
法庭按氯胺酮販運指引,以56個月為量刑起點,再因被告認罪及整體量刑原則扣減,最終判處監禁36個月。
Q.購買毒品自用是否可以避免監禁?
本案被告聲稱毒品供自用,但承認管有毒品作非法販運用途。法庭認為販運危險藥物通常須即時監禁,本案沒有足以改判非監禁刑罰的特殊情節。
Q.沒有毒品前科和認罪可以減刑多少?
適時認罪帶來三分之一減刑;沒有毒品前科並未改變監禁選擇。法庭因整體量刑再扣一個月,最後刑期為3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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