鍾嘉威等案 DCCC914/2022

借出銀行帳戶洗黑錢是否有罪?

罪名成立
三名被告所涉控罪均被裁定罪成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法官張潔宜27/1/2025[2025] HKDC 156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鍾嘉威、洪浩銘及甘文杰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法官張潔宜

案情摘要

本案涉及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間的17宗網上交易。騙徒在「旋轉拍賣」向賣家購買名貴手袋及腕錶,並以不能兌現的支票付款,使賣家誤以為已收款而交出貨物,財物總值港幣1,056,700元。第二被告鍾嘉威被指參與存入支票及安排交收;第三被告洪浩銘及第四被告甘文杰則分別把銀行帳戶及支票交予他人使用。三人均否認控罪。

核心法律爭議

主要爭議是第二被告是否參與以不能兌現支票誘使受害人交出貨物的行騙罪;以及第三、第四被告把支票簿及帳戶交予他人時,是否已與他人協議處理犯罪得益,構成串謀洗黑錢罪。辯方分別質疑認人證據、蔡學良證供的可信性,並稱帳戶是在求職時被騙取。

判決理由

法庭以毫無合理疑點為舉證標準,逐項評估證據。法庭接納已認罪的蔡學良及警員證供,並根據閉路電視中的外貌、衣著、髮型及配飾,加上支票、收據、電話紀錄和衣物等累積情況,作出唯一合理推論,認定第二被告參與行騙。依據串謀洗黑錢罪的原則,把銀行帳戶及已簽署支票交給陌生人使用,足以顯示容許對方處理帳戶,並有合理理由相信帳戶可能用於處理犯罪得益;毋須證明被告知道上游罪行的具體性質。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引用 HKSAR v Wong Chor Wo and Another CACC 314/2006,確認容許他人使用銀行帳戶可推論帳戶持有人有合理理由相信款項屬犯罪得益;HKSAR v Salim Majed and Another CACC 184/2013 指出推論須視乎案情。HKSAR v Lung Ming Chu [2009] 3 HKC 137 闡明串謀處理犯罪得益的知情要求。認人方面引用 AG's Reference (No 2 of 2002) [2003] 1 Cr App R 21 及 HKSAR v Tagao Saudee Abad CACC 366/2015。

裁決與命令

第二被告就第一至第二、第四、第九至第十三、第十六及第十七項行騙罪罪名成立。第三被告第十八項串謀洗黑錢罪及第四被告第十九項串謀洗黑錢罪亦罪名成立。本判詞未載明判刑或訟費命令。

判決啟示

本案說明,法庭可依賴閉路電視影像及被告的衣著、配飾等特徵作自行辨認,並以多項間接證據作累積推論。把帳戶及已簽署支票交給不相識人士,即使不知悉具體犯罪交易,仍可能支持有合理理由相信帳戶會被用於洗黑錢的結論。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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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把不能兌現支票存入賣家帳戶是否構成行騙罪?
A.

如行為人利用存入支票造成已付款的假象,誘使賣家交出貨物,即可能構成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本案法庭根據閉路電視、支票、收據及通訊紀錄,裁定第二被告行騙罪成。

Q.借出銀行帳戶給陌生人會否構成串謀洗黑錢?
A.

即使未能證明帳戶持有人知道每宗具體交易,只要證據顯示他容許陌生人控制帳戶,並有合理理由相信帳戶會被用於處理犯罪得益,便可構成串謀。本案第三及第四被告均被裁定罪成。

Q.閉路電視沒有清楚拍到面容可以認人嗎?
A.

可以。法庭可綜合衣著、髮型、配飾、身體特徵、行走姿勢及其他證據進行自行辨認。本案法庭比較影像、被告外貌、被捕時物品及衣物後,認定影像中的男子就是第二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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