鄧晉良案 DCCC958/2023
利用情侶信任偷竊如何判刑?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鄧晉良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香淑嫻
案情摘要
被告人鄧晉良與受害人莫韻兒原為情侶。被告人以虛假姓名接近受害人,訛稱需要資金開設寵物店,誘使她向二十間財務公司借貸,並交出港幣375,999元。其後,他以借用為由取去她的MacBook Air、iPad、Apple Pencil及iPhone,合共三項財物,並刪除其iCloud帳戶後失聯。被告人經審訊後三項盜竊罪均被裁定罪名成立。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盜竊罪 (theft) 的判刑,以及利用情侶信任、虛假身份和受害人財困犯案是否構成嚴重違反誠信情節。辯方主張案情歷時約三個月、手法不複雜、三罪涉及同一受害人,並請求刑期同期執行及考慮家庭因素。控方立場則支持按案情嚴重程度判刑。
判決理由
法庭認為,被告人並非單純利用機會取財,而是預先設局,利用情侶關係、虛假姓名及受害人年輕和財困,持續取得近港幣38萬元,並再取去電子產品及刪除雲端資料。此等行為的嚴重性接近嚴格定義下的違反誠信罪行。依據吳國榮案的判刑指引,控罪一以三十個月為量刑起點,控罪二及三各以十五個月為起點;整體量刑起點為三十六個月,並非全部刑期同期執行。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參考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張美嬌及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吳國榮所涉違反誠信罪行的判刑指引。辯方援引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罹若美,但法庭認為該案有認罪及案情較輕等差異,參考價值不大。適用法例為《盜竊罪條例》(Theft Ordinance) 第9條。
裁決與命令
被告人三項盜竊罪均被判監禁:控罪一三十個月,控罪二及三各十五個月。後兩項刑期同期執行,其中六個月與控罪一分期執行,總刑期為三十六個月。
判決啟示
本案顯示,利用親密關係及信任作出預先策劃的盜竊,可被視為接近嚴重違反誠信的情節。涉及多項罪行時,法庭會考慮整體量刑及罪行累積性,而不必將所有刑期同期執行。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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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利用情侶信任借款後不還,會判刑多久?
法庭認為被告利用情侶關係、虛假姓名及受害人的財困,持續取得近三十八萬元,屬嚴重盜竊。本案三項控罪總刑期為監禁三十六個月。
Q.偷取伴侶的手機及電腦會否加重刑罰?
本案中,取去MacBook、iPad、Apple Pencil及iPhone,並刪除iCloud資料,增加了對受害人的損害及罪行嚴重性。相關兩項控罪各以十五個月為量刑起點。
Q.多項盜竊罪是否一定同期執行?
不一定。法庭須考慮整體量刑及各罪的累積性。本案控罪二及三同期執行,但其中六個月與控罪一分期執行,總刑期為三十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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