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HAN Nang-minh DCCC557/2024
扒竊手機如何判刑?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v PHAN Nang-minh
- 法院:香港特別行政區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Deputy District Judge M.H. Tsui
案情摘要
被告 PHAN Nang-minh(又名 PUN Nang-ming)承認一項企圖盜竊罪,違反《盜竊罪條例》(Theft Ordinance)第9條及《刑事罪行條例》(Crimes Ordinance)第159G條。2024年2月5日,被告在皇后大道中近155號從PW1外套右側口袋取走一部 iPhone 14 Pro Max。PW1發現並追截,被告其後將手機放回原處。警員截停被告後,他承認因經濟困難而打算轉售手機。被告有44項定罪,其中32項涉及盜竊或企圖盜竊。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企圖扒竊手機的量刑起點、被告大量同類前科及出獄後迅速再犯所構成的加刑因素,以及認罪扣減三分之一如何適用。辯方依據相關案例主張較低量刑;控方則強調被告的累犯紀錄及阻嚇需要。
判決理由
法院採用量刑原則(sentencing principles),參考扒竊及盜竊手機案件的指引。手機具有轉售價值,並載有個人資料,失竊會對受害人造成不便;Liu Lin Feng所示手機盜竊量刑起點為15個月。被告有44項定罪,包括15宗扒竊,且在上一宗12個月監禁後不久再犯,顯示累犯性及阻嚇不足,故在15個月起點上加13個月。雖然被告單獨犯案、沒有使用武器、手機已歸還且受害人沒有實際損失,法院仍認為加刑因素重大。被告認罪,依法從28個月扣減三分之一,判監19個月。
引用案例與條文
HKSAR v Ngo Van Huy(CACC 107/2004)指出,初犯扒竊者審訊後的指引刑期為12至15個月。HKSAR v Liu Lin Feng(CACC 206/2011)認為盜竊手機的量刑起點為15個月。法院亦考慮 HKSAR v Chiu Suet Yee, Angel 及 HKSAR v Tsui Chiu Kwai。
裁決與命令
被告認罪後被判監禁19個月。法院以28個月為調整後刑期,因認罪扣減三分之一;被告的累犯紀錄及迅速再犯是主要加刑因素。
判決啟示
本案顯示,手機扒竊即使未造成實際財物損失,仍可因手機資料及轉售價值而採用15個月量刑起點。大量同類前科及出獄後迅速再犯,可大幅抵銷沒有武器、手機歸還等減刑因素。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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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企圖扒竊手機通常如何判刑?
法院指出,盜竊手機可採用15個月監禁起點;本案因被告有大量同類前科及迅速再犯,起點加至28個月,再因認罪扣減三分之一,最終判監19個月。
Q.手機已經歸還,企圖扒竊是否仍會判監?
可以。手機被歸還及受害人沒有實際損失屬有利因素,但不會消除罪責或必然避免監禁。本案法院仍因累犯情況判處被告監禁19個月。
Q.有多次扒竊前科會否大幅加刑?
會。法院認為被告共有44項定罪,包括15宗扒竊,且在上一段12個月刑期後不久再犯,顯示阻嚇無效,遂在15個月起點上加刑13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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