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文傑案 DCCC57/2024

撬門入屋偷竊如何判刑?

判處監禁 · 監禁27個月
被告因入屋犯法罪被判監禁27個月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陳慧敏23/1/2025[2025] HKDC 139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文傑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陳慧敏

案情摘要

被告人承認一項入屋犯法罪 (burglary),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11(1)(b)及(4)條。2023年7月24日凌晨約4時38分,他與另一名男子撬開深水埗鴨寮街一間閣樓的門鎖,進內搜掠,偷去夾萬、約8,000港元現金、7部流動電話及5部平板電腦,財物總值約85,000港元,至今未能尋回。被告人有27次定罪紀錄,涉及43項控罪,其中多項與不誠實有關,並曾因相同罪行入獄。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核心法律爭議是入屋犯法罪的量刑起點,以及被告人的共犯、預謀、專業竊賊身分、針對貴重財物及刑事紀錄等因素應否加刑。辯方主張無人受驚嚇,應作額外扣減;被告人則以認罪、家庭背景及就業困難求情。

判決理由

法庭依據非住宅處所入屋犯法罪的判刑指引,採用30個月監禁作量刑起點。參考相關案例後,法庭認定被告人帶備爆竊工具、戴手套、與他人合犯,熟悉現場並以電話查問財物位置,顯示案件經過計劃且被告人屬職業竊賊;另有相同罪行前科及涉案財物價值高等加刑因素,故將起點上調10.5個月至40.5個月。法庭拒絕因無人受驚嚇而額外扣減,理由是非住宅處所的30個月基準已反映通常不涉及受害人受驚嚇的特點。被告認罪獲三分之一扣減,刑期定為27個月。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引用 The Queen v Wong Man [1993] 1 HKC 80 及 Attorney General v Lui Kam Chi [1993] 1 HKC 215,確立非住宅處所入屋犯法罪的30個月量刑起點;並依據 HKSAR v Cheng Wai Kai,CACC 338/2007 所列的六項加重罪責因素,評估本案的預謀、共犯、財物價值、專業竊賊身分及前科。

裁決與命令

被告人被判一項入屋犯法罪成,監禁27個月。刑期由40.5個月的加重後刑期因認罪獲三分之一扣減而得出。

判決啟示

本案說明非住宅處所入屋犯法罪的30個月基準已考慮通常無人受驚嚇的情況,因此不會僅因無人受驚嚇而再作扣減。近期出獄後迅速重犯、預謀、共犯及專業竊賊特徵,均可顯著推高刑期。


免責聲明

本摘要由人工智能自動生成,內容可能存在錯誤或遺漏,僅供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如需法律建議,請諮詢合資格律師。

常見問題

Q.非住宅處所入屋犯法的量刑起點是多少?
A.

法庭依據相關判刑指引,認定非住宅處所入屋犯法的量刑起點為監禁30個月。本案因多項加刑因素上調至40.5個月,再因認罪扣減三分之一。

Q.無人受驚嚇可否令入屋犯法減刑?
A.

法庭認為非住宅處所案件的30個月基準已反映通常無人受驚嚇,因此不作額外扣減。本案法庭只因被告認罪而扣減刑期。

Q.有相同前科並在出獄後重犯會否加重刑期?
A.

會。被告有多次相同罪行前科,並在出獄四日後重犯;加上預謀、帶備工具及與他人合犯,法庭將刑期起點上調,最終判監27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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