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an Nam-fat HCCC160/2024
運送毒品如何判刑?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v Chan Nam-fat
- 法院: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Court of First Instance, CFI)
- 法官:Hon Andrew Chan J
案情摘要
被告 Chan Nam-fat 在裁判法院承認一項違反《Dangerous Drugs Ordinance》第4條的販運危險藥物罪,案件移交高等法院判刑。2022年11月5日晚上,被告在警方檢查站被截查及搜身,警員在其內褲下發現藏有12.6克甲基安非他明,另檢獲超過37,000港元現金。涉案毒品的街頭價值估計超過7,000港元。被告現年53歲,教育程度至中一,並有14項刑事定罪紀錄,其中包括多項管有危險藥物罪。法庭在沒有相反證據下,按被告只是受僱運送毒品的簡單運送者處理。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販運危險藥物罪的量刑。法庭須考慮12.6克甲基安非他明、被告的犯罪紀錄、其作為簡單運送者的角色,以及他在最早階段認罪所應獲的三分之一扣減。被告已承認控罪,並無提出定罪爭議。
判決理由
法庭依據《Dangerous Drugs Ordinance》第4條處理控罪及量刑。考慮涉案甲基安非他明的數量、毒品販運的性質,以及被告多次涉及危險藥物罪的前科,法庭採用7年3個月作為量刑起點。由於沒有證據顯示被告擔當較高層次角色,法庭將其視為簡單運送者;被告在最早階段認罪,故給予三分之一扣減。扣減後,唯一控罪判處58個月監禁。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未有特別引用。法庭主要依據《Dangerous Drugs Ordinance》第4條、涉案毒品數量、被告的角色、犯罪紀錄及最早認罪折扣作出判刑。
裁決與命令
被告就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被定罪,判處監禁58個月。判刑結果由香港特別行政區一方提出控罪後作出,被告須服刑。
判決啟示
即使被告被視為簡單運送者,重複涉及危險藥物罪的前科仍可導致較高量刑起點。最早認罪的三分之一扣減適用於起點刑期,但不會消除其犯罪紀錄所帶來的加重因素。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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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藏有12.6克冰毒會判囚多久?
本案被告藏有12.6克甲基安非他明,並被控販運而非單純管有;法庭考慮毒品數量、角色及前科後,判處監禁58個月。
Q.最早認罪可以減刑多少?
法庭對最早認罪給予三分之一扣減。本案以7年3個月為起點,扣減後唯一控罪的刑期為58個月監禁。
Q.簡單運送者有毒品前科會否判重刑?
會。本案雖按簡單運送者處理,但被告有14項定罪及多項危險藥物罪前科,法庭因此採用7年3個月的量刑起點,最後判囚58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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