鄧仲宏案 DCCC1147/2023
替電話騙案收款如何判刑?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鄧仲宏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黃雅茵
案情摘要
第一被告人鄧仲宏在案發時17歲,承認串謀詐騙罪。案情指,一名70歲受害人接到冒充其兒子的電話,被告知須支付港幣20萬元保釋金。其後,另一名男子聯絡受害人,安排被告到其住所收取款項。警方已監控整個交收過程,受害人交出的為警方預備的道具現金,被告隨即在住所外被捕。受害人因及時察覺受騙而沒有實際金錢損失。被告沒有刑事定罪紀錄,並有精神健康問題及藥物依從性欠佳的情況。
核心法律爭議
法庭須決定串謀詐騙罪的適當刑罰,並衡量被告收取款項的角色、涉案金額、受害人年齡、認罪及悔意、年齡、沒有前科和精神狀況。另須考慮更生中心命令是否較即時監禁合適,以及控方根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Organized and Serious Crimes Ordinance)提出的加刑申請是否需要處理。
判決理由
法庭依據判刑原則 (sentencing principles),考慮罪行嚴重程度、被告在電話騙案中的有限角色、港幣20萬元涉及的金額、受害人為70歲長者、案件只歷時一天、手段簡單且沒有實際損失。法庭亦重視被告案發時僅17歲、坦白認罪、沒有前科、精神健康狀況及需要規律生活訓練。參考 HKSAR v Boma 所列因素後,法庭認為更生考慮應獲較大比重,並採納懲教署報告,認定更生中心命令較即時監禁適當。既然判處更生中心命令,便無須處理控方的加刑申請。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特別參考 HKSAR v Boma [2012] 2 HKLRD 33 所述的判刑考慮因素,並考慮辯方提交的其他案例。法庭指出,本類案件沒有適用的量刑指引,故須按個案事實及被告的更生需要作出判決。
裁決與命令
被告承認串謀詐騙罪。法庭沒有判處即時監禁,而是依據懲教署報告判處更生中心命令。控方根據香港法例第455章提出的加刑申請毋須處理。
判決啟示
對案發時為未成年、沒有前科且有精神健康問題的被告,即使涉及長者及20萬元電話騙案,法庭仍可在罪行程度容許時優先考慮更生。更生中心命令不設固定刑期,實際安排由懲教署按法定制度執行。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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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替電話騙案收取保釋金會如何判刑?
法庭會考慮收款者的角色、涉案金額、受害人年齡、是否造成損失,以及被告的年齡、前科和精神狀況。本案被告案發時17歲且無前科,最終獲判更生中心命令。
Q.電話騙案受害人沒有實際損失,仍會被判刑嗎?
沒有實際損失不會消除串謀詐騙罪的刑責,但會影響刑罰輕重。本案受害人及時發現受騙,沒有金錢損失,法庭並因此及其他求情因素判處更生中心命令。
Q.未成年及有精神病患可否避免即時監禁?
法庭會按罪行嚴重程度、年齡、精神狀況、前科、悔意及更生需要作個別評估。本案被告沒有前科,精神狀況欠佳並需要規律訓練,因此以更生中心命令取代即時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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