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K.H. DCCC1312/2023
觸摸女童下體是否構成猥褻侵犯?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L.K.H.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劉綺雲
案情摘要
被告人與五歲女童X為祖孫並同住於屯門村屋。控方指稱,2023年5月3日,被告人在客飯廳多次以手隔著或不隔著衣物觸摸X的下體。X其後向母親及社工作出投訴,並在錄影會面中以言語及布偶示範觸摸情況。被告人在被捕及警誡後作出涉及觸摸下體的口頭說話,但其後否認控罪,辯稱沒有接觸X下體,或即使有接觸亦屬意外。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涉及被告人是否蓄意作出猥褻侵犯行為、X及其他控方證人的證供是否可信,以及被告人在警誡下的口頭招認及補錄內容是否自願、準確並可予接納。辯方亦質疑新近投訴及母親提問具有引導性。
判決理由
法庭以控方須在無合理疑點下證明控罪全部元素為出發點,並仔細評估X的年齡、錄影會面、示範動作、新近投訴及各證人的一致性。法庭認為X的證供可信可靠,細節上的記憶差異不足以造成合理疑點;母親的提問整體屬跟進及澄清,未造成不可接受的誘導風險。被告人的證供前後矛盾且不可信。依《刑事罪行條例》第122(2)條,幼年女童不能作出符合法例定義的同意;多次、有意及持續觸摸下體,足以構成猥褻侵犯。警誡及補錄口頭招認在自願情況下取得,無須排除。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引用 R v Sharp 的原則處理混合性招認,即可接納與控方案情吻合的部分,同時審慎評估其中自我辯解部分。法庭亦說明,新近投訴可用以支持投訴人的可信性,但本身並非用來直接證明控罪成立。《刑事罪行條例》第122(2)條確認幼童不能作出法定同意。
裁決與命令
法庭裁定控方已在無合理疑點下證明一項猥褻侵犯另一人控罪,裁定被告人罪名成立。判決理由書未載有刑罰或訟費命令。
判決啟示
本案顯示,幼童證供即使沒有佐證,若法庭認為清楚、可信及可靠,仍可支持定罪。幼童的延遲投訴、未即時抗拒、繼續親近被告人及沒有身體損傷,並非必然削弱控方案情。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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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幼童沒有其他佐證,單靠她的證供可以定罪嗎?
可以,但法庭必須審慎評估其可信性及可靠性。法庭認為X的證供清楚、可靠,雖無佐證仍可接納,並足以支持本案定罪。
Q.女童事後仍與被告人親近,是否代表沒有受到侵犯?
不一定。法庭認為女童的年齡、對祖父的信任、驚慌及個人反應,均可解釋她沒有即時抗拒或仍然親近被告人;本案並未因此排除控方案情。
Q.被告人在警誡下否認後又作出涉及觸摸的說話,法庭會否接納?
法庭會審視該說話是否自願、準確及有無受到威迫。本案法庭接納警員證供,認為口頭招認及補錄均是自願及準確,並採納其中與控方案情吻合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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