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 Wing-hong DCCC343/2024
借出銀行戶口洗錢判囚多久?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訴 LO Wing-hong
- 法院:香港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G. Lam 區域法院法官
案情摘要
被告承認一項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可公訴罪行得益的財產罪。2021年4月至5月期間,他把以其本人名義開立的中國銀行(香港)戶口借給他人使用,並收取報酬。受害人因購買手錶而向該戶口轉賬1,500元,惟其後未收到貨物,並發現賣家的社交媒體帳戶被封鎖。案發不足三星期內,該戶口共收取2,452筆存款,合計4,073,751.18元,另有807筆提款,總額4,072,251.18元。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量刑問題,包括應否根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Organized and Serious Crimes Ordinance)第27(2)(c)及(d)條,因罪行普遍及對社會造成的傷害而加重刑罰;以及如何按照經戶口處理的黑錢數額、被告角色、罪行期間、認罪及個人情況訂定刑期。
判決理由
法庭認為,根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7(11)條,控方須證明罪行普遍存在,而非證明案件數目正在增加。證據顯示,2021年香港洗錢案件無論數量或金錢損失均屬普遍,因此批准加重刑罰25%。洗錢罪的起點刑期主要反映所處理的黑錢數額,而非被告所得利益。雖然除1,500元外,沒有證據證明其他款項與特定上游罪行有關,惟不足三星期內處理約407萬元,顯示被告借出戶口,對犯罪主腦轉移不明資金具有關鍵作用。法庭以四年監禁為起點,因認罪減至32個月,再因採取措施取回戶口控制權減兩個月,最後加重25%。
引用案例與條文
HKSAR 訴 Xu Mai Qing 說明須證明罪行普遍而非數目上升。SJ 訴 Wan Kwok Keung確立刑期主要按黑錢數額衡量。HKSAR 訴 Hsu Yu Yi、HKSAR 訴 Boma Amaso及SJ 訴 Ngai Fung Sin Apple則確認洗錢量刑須考慮款額及整體情況,對實際資金來源的無知未必構成減刑因素。
裁決與命令
被告的認罪獲接納。法庭以四年監禁為起點,經認罪及取回戶口控制權的折減後,再按罪行普遍性及社會傷害加重25%,判處37個月又兩星期監禁。
判決啟示
即使只有一筆款項明確與詐騙有關,龐大及密集的戶口交易仍可支持嚴厲量刑。借出銀行戶口者可能被視為洗錢活動的關鍵促成者,並承受顯著阻嚇性刑罰。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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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借出銀行戶口給他人收款會否構成洗錢罪?
如戶口被用來處理犯罪得益,戶口持有人即使不知道每筆款項的確實來源,仍可能須負刑責。本案被告承認控罪,法院判處監禁37個月兩星期。
Q.洗錢罪量刑是否主要看被處理的款項?
法院指出,洗錢刑期主要反映所處理的黑錢數額,而非被告所得利益;本案不足三星期經戶口流轉約407萬元,成為判刑的重要因素。
Q.洗錢罪可否因罪行普遍而加重刑罰?
可以。法院認為控方只須證明罪行普遍,不必證明案件數目正在上升;本案因此按《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加重刑罰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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