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SAR v. KHAN ABID AND ANOTHER
兩名被告於2022年9月25日在尖沙咀模範道一處建築物外,趁一名受酒精影響而睡著的男子之隙,使用剪刀剪開其短褲口袋,盜走一部iPhone、一個內含12張卡及現金的錢包。兩被告在逃跑過程中被警方追截並逮捕,失物隨後被追回。
本案的核心 legal issue 為如何對盜竊罪(Theft)進行 sentencing。辯方主張此為 opportunistic 且由貧窮驅使的行為,應採取較低的 starting point;而法官則需衡量 aggravating factors(如使用工具、共犯、Form 8 持有人身份及 D1 的重複犯罪記錄)以決定最終刑期。
法官引用 Ngo Van Huy [CACC 107/2004] 關於 pickpocketing 的 sentencing guidelines,將初始 starting point 定為 14 個月。法官認為雖然行為屬 opportunistic,但利用熟睡者之隙抵消了其減輕因素。針對共犯、使用剪刀及 Form 8 身份,將刑期增加 6 個月。D1 因有 dishonesty 相關前科且在 bail 期間犯罪,額外增加 4 個月。D2 則因在 suspended sentence 期間犯罪,法官決定 activate 部分原判刑期。
引用 Ngo Van Huy [CACC 107/2004] 確立 pickpocketing 的刑期範圍及 aggravating factors;引用 HKSAR v Singh Gursevak [CACC 139/2018] 確認 Form 8 持有人身份屬 aggravating factor;提及 HKSAR v Ho Ching [HCMA 201H/2009] 但法官認為其不具 binding force。
兩被告均被判監禁。D1 被判監 16 個月。D2 被判監 13 個月 10 日,同時 activate 其先前 8 個月 suspended sentence 中的 6 個月,經 totality 原則調整後,D2 總共服刑 18 個月。
本案強調 Form 8 recognizance holder 身份在 sentencing 時會被視為 aggravating factor,以警示其在等待申請結果期間不得犯罪。同時,法官在處理 suspended sentence 時會根據案件性質決定 activate 的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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