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HAN ABID 訴 JOSEPH NABEEL DCCC184/2023
趁熟睡者偷竊如何判刑?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v KHAN ABID (D1) and JOSEPH NABEEL (D2)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Tam法官
案情摘要
D1及D2承認共同干犯《盜竊罪條例》(Theft Ordinance)第9條下的盜竊罪。2022年9月25日凌晨,事主Tsui Cheuk-pang在尖沙咀Lyton Building外因醉酒睡着。兩人搜查其衣袋,D1取走iPhone,D2取走錢包,內有多張卡、香港身分證、八達通卡及154.90港元現金。事主醒來追截,警方其後拘捕兩人;iPhone、剪刀及錢包均被尋回。D1有多項包括盜竊在內的不誠實罪案紀錄,D2則有其他罪行紀錄及一項仍生效的緩刑判刑。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盜竊罪的量刑起點、剪開事主衣袋、共同犯案、持有第八號認收款項身分及重犯等加刑因素,以及認罪扣減如何適用。D1主張案件屬機會主義及財物價值不高;D2主張其角色較次、財物已尋回,並反對全面啟動先前緩刑刑期。
判決理由
法庭以扒竊案件通常12至15個月監禁的量刑指引為基礎,認為兩名被告趁熟睡人士下手,不能僅因行為具機會性而獲較大寬減。剪刀剪開衣袋、兩人協力犯案及兩人均為第八號認收款項持有人,構成共同加重因素,使起點由14個月增至20個月。D1另因不誠實罪重犯及在保釋期間犯案,加至24個月。兩人及時認罪,獲三分之一扣減;D2因在緩刑期間犯案,先前緩刑刑期啟動6個月,並依整體性原則部分連續執行。
引用案例與條文
Ngo Van Huy(CACC 107/2004)確立扒竊罪12至15個月的指引及加重因素。HKSAR v Ho Ching(HCMA 201/2009)涉及機會主義行為的較低起點,但本庭指出其不具約束力。HKSAR v Singh Gursevak(CACC 139/2018)及HKSAR v Junaid Ahmed(CACC 79/2017)涉及第八號認收款項身分的量刑影響。
裁決與命令
D1被判監禁16個月。D2本案判監13個月10日;另啟動先前緩刑刑期6個月,其中12個月與該6個月連續執行,總刑期為監禁18個月。
判決啟示
即使盜竊屬機會主義及財物已尋回,趁熟睡人士下手、使用剪刀及共同犯案仍可顯著加刑。第八號認收款項身分可屬加重因素;違反仍生效的緩刑令亦可能導致部分刑期啟動。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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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趁熟睡人士偷竊會判囚多久?
法庭以扒竊量刑指引及加重因素作判斷。本案因趁事主熟睡、共同犯案及使用剪刀,D1判監16個月,D2總刑期為18個月。
Q.偷竊時用剪刀割開衣袋會否加刑?
會。法庭認為剪刀割開衣袋是共同加重因素,並與兩人協力犯案及第八號認收款項身分一併令兩名被告的量刑起點增加六個月。
Q.緩刑期間再犯盜竊會怎樣處理?
法庭可啟動先前緩刑刑期。本案D2在仍生效的緩刑期間犯案,法庭啟動六個月,並按整體性原則安排,總刑期為18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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