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ONG CHING SHEUNG DCCC760/2022
以金錢誘使未成年性交如何判刑?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WONG CHING SHEUNG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M Chow,暫委區域法院法官
案情摘要
本案有兩名被告及七項控罪。第一被告 WONG CHING SHEUNG 於2022年3月兩度在其屯門住所與15歲男子X進行性行為。X患有輕度智力障礙、局灶性癲癇及其他診斷問題,第一被告事前透過Facebook得知X未滿16歲,並以金錢或其他利益安排會面。第一次事件涉及嚴重猥褻及肛交,第二次涉及向未滿16歲兒童作出猥褻行為。第一被告承認三項控罪並及早認罪;其妻子為第二被告,相關控罪獲准暫不繼續進行。
核心法律爭議
法院須決定三項性罪行的適當刑罰,包括與未滿16歲人士作出嚴重猥褻、與未滿16歲人士作同性肛交,以及向兒童作出猥褻行為。控方強調受害人的年齡、智力障礙、巨大年齡差距、付款、未使用安全套及重犯風險;辯方則依賴認罪、合作、沒有使用武力及受害人沒有身體創傷求情。
判決理由
法院認為本案沒有適用於所有案件的固定量刑指引,須按個案情況衡量。量刑時特別考慮被告與受害人相差56歲、受害人的脆弱及智力障礙、兩次犯案、被告主動透過社交平台尋找年幼男童、付款對受害人的腐化影響,以及未使用安全套所帶來的健康風險。法院依循兒童性罪行須具阻嚇性的原則,並認為被告疑有戀童傾向及改變動機不足,故不能作寬大處理。及早認罪則給予三分之一減刑。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院引用 HKSAR v Yeung Ho Lam (No 1) 確認《刑事罪行條例》第118C條相關肛交罪的刑期應為五年而非終身監禁;並參考 Chow Yuen Fai、Tsang Chiu Tak、Yu Chun Hing 及 Lee Kwok Wah Francis 所列的年齡差距、脆弱性、付款、未使用安全套、心理影響及重犯風險等因素。《刑事罪行條例》第118H、118C(a)及146(1)為控罪依據。
裁決與命令
第一被告三項控罪經認罪減刑後,刑期分別為12個月、20個月及20個月。同日發生的兩項控罪同期執行;另一項四日後犯下的控罪部分連續執行。總刑期為30個月監禁。
判決啟示
判決重申兒童性罪行須採取具阻嚇性的刑罰。即使受害人沒有明顯身體創傷、自願參與或收取金錢,亦不會抵銷受害人的年幼及智力脆弱。付款、未使用安全套及利用網上平台尋找兒童均可構成重大加重因素。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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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給15歲男童金錢進行性行為會判刑多久?
法院認為付款對兒童具有腐化影響,並重視被告年長、受害人智力障礙及兩次犯案。第一被告三項控罪認罪後,合共被判監禁30個月。
Q.受害人自願並收錢,兒童性罪行會否減輕刑罰?
法院認為沒有使用武力及受害人因金錢參與,不能消除其年幼及脆弱性;付款反而是加重因素。本案法院仍判處第一被告30個月監禁。
Q.未使用安全套會否令兒童性罪行刑罰加重?
法院依循案例認為,未使用安全套使兒童承受其可能不理解的健康風險,是嚴重加重因素之一。連同其他因素,本案總刑期為30個月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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