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SAR v. WONG CHING SHEUNG AND ANOTHER
被告 D1 (71歲) 透過 Facebook 結識一名 15 歲且患有輕度精神遲緩、癲癇及對立反抗對立障礙的少年 X。D1 於 2022 年 3 月兩次邀請 X 前往其位於屯門的住所,並在支付金錢(包括 100 至 400 港元及一部手機)後,與 X 進行包括口交、肛交及互相撫摸生殖器在內的猥褻行為。事件後 X 在與臨床心理學家諮詢時披露,隨後導致 D1 被捕。
本案的核心 legal issue 為對一名精神上脆弱且未成年之受害者的性侵犯量刑。控方強調 D1 利用金錢誘使受害者及利用其心智缺陷;辯方則主張 X 是自願參與且將其視為一種「商業交易」,並強調 D1 已盡早認罪以減輕受害者的心理壓力。
法官根據 Tsang Chui Tak 等 precedent 確立的原則,在處理兒童性侵犯時需考慮年齡差距、權力不對等及受害者脆弱性。法官裁定 D1 利用 56 歲的巨大年齡差距及 X 的精神遲緩進行操縱,構成嚴重 aggravating factors。此外,不使用 condom 增加了健康風險,而支付金錢則具有 corrupting influence(腐蝕影響),而非單純的自願交易。法官認為必須採取 deterrent sentences 以向公眾傳達保護脆弱兒童的強烈訊息。
引用 HKSAR v Tsang Chiu Tak 確立的十項量刑考慮因素;引用 HKSAR v Chow Yuen Fai 關於不使用 condom 屬嚴重 aggravating feature 的分析;引用 HKSAR v Yeung Ho Nam (No1) 及 HKSAR v Lau Chi Cheung 關於金錢支付之 corrupting influence 的觀點。
D1 對三項罪名(嚴重猥褻行為、同性肛交及向 16 歲以下兒童作出猥褻行為)認罪。法官將三項刑期合併計算,最終裁定 D1 總共被判處 30 個月監禁。
本案強調即使受害者在形式上「同意」或接受金錢報酬,但若涉及巨大年齡差距及精神缺陷,法院仍將其視為性剝削而非自願交易,且會將金錢誘因視為加重刑責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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