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AU WING CHEONG DCCC490/2022

處理失竊車輛如何判刑?

判處監禁 · 監禁三年
十一項罪名合共判囚三年
區域法院(刑事)Deputy District Judge Terence Wai23/2/2023[2023] HKDC 312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YAU WING CHEONG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Terence Wai 副區域法院法官

案情摘要

被告承認共十一項罪名,包括兩項盜竊罪、四項處理贓物罪、兩項偽造文件罪、無有效駕駛執照駕駛、沒有第三者保險而使用汽車,以及外出時備有偷竊用的物品。案情涉及偷取電子零件及硬碟、處理一輛失竊輕型貨車和多副失竊車牌,並以假車牌掩飾車輛身份。警方截獲被告時,在車內發現車匙、手工具、手套、膠紙及車牌。被告31歲,有三項與本案不同的前科,辯稱因賭債及經濟困難犯案。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須決定十一項罪行的量刑起點、認罪扣減幅度及各刑期應否同期執行。辯方主張早日認罪應扣減三分之一,部分罪行源於同一交易,並應大幅同期執行;控方則要求法院按失竊車輛、假車牌、無牌及無保險駕駛等加重因素處理。

判決理由

法院採用量刑起點 (starting point) 方法,逐項考慮罪行性質、損失、失竊車輛的用途及加重因素。處理失竊輕型貨車本身起點為兩年半,因假車牌、無牌及無保險駕駛而增加六個月,即三年。法院認為車輛似用於運送人員、工具及贓物,並非單純技術性處理。被告早日承認全部罪行,獲每項刑期三分之一扣減;但不同意所有罪行均屬同一交易,最後依整體性原則 (principle of totality) 組合刑期。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院引用 HKSAR v Li Ka Ho、HKSAR v Ng Man Lung、R v Chan Wing Kwan、HKSAR v Lam Yui Yiu、HKSAR v Cheng Chun Ming 及 HKSAR v Kan Tak Man 比較處理贓物及相關加重因素的刑期。另依 HKSAR v Li Ho Yin 說明外出時備有偷竊物品罪沒有固定指引,以及 Secretary for Justice v Hung Kwok Leung 說明駕駛取消資格具有前瞻及預防作用。

裁決與命令

被告十一項罪名均認罪並被判監禁,整體刑期為三年。第一及第二項刑期連續執行;第三至第十一項互相同期,合共二十四個月,其中十六個月接續前兩項。另就第六及第七項命令取消駕駛資格四年及三年,兩者同期執行。

判決啟示

本案示範在多項相關罪行中如何兼顧認罪扣減與整體性原則。即使若干罪行在同一日被揭發,法院仍可拒絕將全部罪行視為同一交易。駕駛取消資格旨在保障未來道路使用者,刑期相同時可依法延長取消資格期間以確保其實際效果。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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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處理失竊車輛通常會判刑多久?
A.

法院會考慮車輛用途、是否使用假車牌,以及有否無牌或無保險駕駛。本案相關罪行的量刑起點為三年,扣減認罪後該項為二十四個月,最後整體判囚三年。

Q.多項罪行可否全部同期執行?
A.

不一定。法院會按罪行是否屬同一交易及整體刑罰是否公平作決定。本案第一及第二項連續執行,其餘罪行同期執行,總刑期為三年。

Q.判監三年後還會被取消駕駛資格嗎?
A.

可以。取消駕駛資格的主要目的在於預防日後道路風險,而非單純懲罰。本案法院命令取消駕駛資格四年及三年,兩者同期執行,以確保命令具有實際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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