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符茗豐及另四人
五名被告被指於2020年9月26日在馬鞍山鞍祿街公園搶劫一名男子(第二控方證人),劫走現金900港元及一隻價值約12.4萬港元的勞力士手錶。案發後,警方拘捕五名被告,並獲取其招認及錄影會面紀錄。第一被告被指策劃行劫並藏匿手錶,第二、四、五被告參與搶劫,而第五被告負責放風。
本案核心 legal issue 在於各被告在警誡下作出的招認是否為自願提供,以及相關證據是否應被剔除(admissibility)。辯方指控警方採取威迫利誘(inducements or threats)及不公平對待,包括肢體襲擊、欺騙及未提供合適成年人陪同。控方則主張所有招認均合法獲取且自願提供。
法官採取個別及獨立考慮每名被告的原則。針對第一、二、四、五被告,法官認為其指稱的「插贓」或「警方襲擊」說法缺乏合理性且與證據矛盾,裁定其錄影會面紀錄為自願提供。然而,針對第三被告,法官認為警員在會面時錯誤地以為其自首,導致其權利受損,故剔除其招認。在一般事項中,法官根據各被告的招罪式回答及證物鏈,判定第一、二、四、五被告罪名成立。
HKSAR v 何靜華 [2012] 2 HKLRD 568 (關於警誡供詞在多名被告案件中的使用限制)
第一、第二、第四及第五被告搶劫罪名成立;第三被告罪名不成立。
本案強調了在處理未成年人(如第二被告僅13歲)招認時,必須有合適成年人陪同,否則相關紀錄可能被剔除。同時,法官詳細分析了「入罪式」與「脫罪式」供詞的比重,並指出即使被告無刑事紀錄,其證供仍須經過合理性測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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