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玉南案 DCCC231/2022

攜刀搶劫如何判刑?

判處監禁 · 監禁36個月
兩罪分期執行,認罪後判囚三十六個月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法官練錦鴻8/2/2023[2023] HKDC 275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车玉南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法官練錦鴻

案情摘要

被告人於2021年9月27日,在秀茂坪一個巴士站外,突然拉扯一名女子所戴的金頸鏈。女子掙扎及呼救,被告人仍繼續拉扯並推向其背部,最終扯斷頸鏈逃走,造成女子頸部約10厘米傷痕。被告人身上帶有一把約20厘米長的生果刀,現場亦遺下載有磚頭等物品的環保袋。警方於兩日後拘捕被告人,他在警誡下承認搶劫。被告人另因逾期留港近一年,被控違反逗留條件。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搶劫罪 (robbery) 的量刑起點,以及被告攜帶刀具但沒有直接以武器威嚇受害人的情況應如何評價。另一爭議是逾期留港的適當刑罰,以及認罪、個人背景和所稱疫情封關理由可否構成求情因素。

判決理由

法庭認為,搶劫罪最高可判終身監禁。雖然被告沒有以刀或磚頭直接威嚇受害人,但他在搶劫時把刀插在腰間,顯示有需要時使用武器的準備,因此案件嚴重程度接近涉及危險武器威嚇的案例,但仍略低於該類案件。法庭以四年監禁為搶劫罪量刑起點。逾期留港近一年則判六個月;兩罪性質不同,分期執行。被告所稱封關並非不能返回內地的理由,不屬求情因素;認罪使總刑期由54個月下調至36個月。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引用茆廣生一案,採納上訴庭所述原則:如被告在搶劫過程中展示刀具或危險武器作出威嚇,量刑起點為五年監禁。本案因沒有直接展示武器而較輕,但攜刀行劫仍令案件接近該基準。法庭亦依循上訴庭關於認罪扣減的指引。

裁決與命令

被告承認兩項控罪。搶劫罪量刑起點為四年,違反逗留條件判六個月,兩罪分期執行,原定總刑期54個月;因認罪下調至36個月,即時執行。

判決啟示

攜帶刀具雖未直接用作威嚇,仍可顯著提高搶劫的嚴重程度及量刑起點。疫情期間的出入境限制說法若不符合客觀事實,不能作為逾期留港的求情理由。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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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攜帶刀具但沒有直接威嚇,搶劫會判多久?
A.

法庭認為攜刀顯示被告有需要時使用武器的準備,因此案件接近以危險武器威嚇的搶劫,但因沒有直接展示刀具而較輕。本案搶劫罪量刑起點為四年。

Q.逾期留港近一年會判多久?
A.

被告違反逗留條件並逾期留港近一年,法庭認為適當刑罰為六個月監禁。其所稱疫情封關並非事實理由,不能構成求情因素。

Q.認罪後搶劫及逾期留港合共判多久?
A.

兩罪因性質不同而分期執行,原定總刑期為54個月。法庭按照認罪的上訴庭指引予以扣減,最後判處即時監禁3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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