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展鵬案 DCCC1061/2021

駕船接載非法入境者判刑多久?

判處監禁 · 監禁三十二個月
兩罪同期執行,判囚三十二個月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法官練錦鴻31/1/2023[2023] HKDC 219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黎展鵬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法官練錦鴻

案情摘要

第一被告黎展鵬於2021年7月10日晚上在香港機場西面水域駕駛一艘沒有亮起航行燈、且沒有滅火及救生裝備的快艇,接載內地居民郭文聰由中山前往香港。郭文聰沒有香港身份證,亦未獲批准進入香港水域。黎展鵬承認收取金錢安排接載,並在認罪及承認案情後,被裁定協助未獲授權進境者來港,以及危害他人在海上的安全兩罪成立。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兩項控罪的量刑:為金錢利益協助未獲授權進境者來港,應採用何種量刑基準;使用安全設備不足的快艇危害海上他人安全,刑期應否與另一罪分期執行;被告認罪及個人背景可給予多少減刑。

判決理由

法院依《入境條例》第37D(1)(a)條及《船舶及港口管制條例》第72條量刑。依上訴庭指引,為金錢利益利用船隻協助未獲授權入境者,在沒有加重事實時,量刑基準為四年。第二罪以九個月為適當基數,理由包括只有一名乘客、被告未逃避追截、沒有超載,以及船隻適合航行。兩罪源於同一事件,故採同期執行。認罪是唯一有效的減刑因素,四十八個月下調至三十二個月。

引用案例與條文

律政司司長 訴 周金娣(CAAR 1/2018)確立以船隻為金錢利益協助未獲授權入境者來港的四年量刑基準。HKSAR v Tang Zhuyan 唐珠炎(CACC 223/2010,[2011] HKLRD 447)支持危害海上安全罪九個月的量刑基數。

裁決與命令

第一被告兩項控罪均判處監禁。兩項刑期同期執行;考慮認罪後,總刑期由四十八個月下調至三十二個月,即時執行。

判決啟示

被告的家庭負擔、職業及以賺取家用為動機,並非有效減刑理由。案件亦說明同一事件衍生的不同控罪,在總量刑原則下可命令刑期同期執行。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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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駕船接載未獲授權入境者會判囚多久?
A.

法院指出,為金錢利益以船隻接載未獲授權入境者,通常以四年監禁為量刑基準;本案因被告認罪,最終判處三十二個月監禁。

Q.沒有航行燈和救生設備會否構成危害海上安全?
A.

本案快艇沒有滅火設備、救生設備及夜間航行燈,法院因此就危害他人在海上的安全罪採用九個月量刑基數,並與另一罪同期執行。

Q.認罪可以將偷渡接載罪的刑期減少多少?
A.

法院認為被告的家庭負擔、職業及賺取家用動機均不是有效減刑理由;唯一有效因素是認罪,令應處的四十八個月減至三十二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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