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廣義案 DCCC1061/2021

乘的士協助非法入境者如何判刑?

判處監禁 · 監禁24個月
被告被判監禁24個月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法官練錦鴻31/1/2023[2023] HKDC 221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鄭廣義(第二被告人)
  • 法院:香港特別行政區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法官練錦鴻

案情摘要

被告鄭廣義為本案第二被告人,被控一項協助未獲授權進境者在香港境內的旅程罪,違反香港法例第115章《入境條例》第37D(1)(a)條。被告否認控罪,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法庭認定他與他人乘坐計程車,由長沙灣前往東涌近機場邊境的地點,以協助一名非法入境者返回內地。沒有證據顯示他在留在的士之外,另有參與組織或安排該人士在香港的活動。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協助未獲授權進境者旅程罪的量刑基準,以及被告參與程度是否足以適用較高刑罰。控方依賴罪行的嚴重性;辯方強調被告只留在的士內,沒有參與其他安排,並提出其工作、家庭負擔及收入作求情理由。

判決理由

量刑理由 (sentencing rationale)須按罪行嚴重程度及被告在具體計劃中的角色評估。法庭認為,若以船隻協助未獲授權進境者來港並藉此牟利,相關案例所採用的四年監禁基準,不能直接套用於本案。被告雖然明知前往東涌海邊近邊境的目的,並在的士內協助行程,但沒有證據證明他參與其他組織或安排,因此刑責較低。法庭以24個月監禁為合理基準;其地盤工作、供養親屬及收入等情況,並不構成有效減刑因素。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引用律政司長 訴 周金娣 CAAR 1/2018,指出以船隻協助未獲授權進境者來港並為金錢利益而行事時,量刑基準為四年監禁。該案因參與方式較嚴重,協助本案區分刑責及確立較低基準。

裁決與命令

被告被判監禁24個月。法庭另命令第二被告人賠償證人多晚所受的1,500元損失,款項由擔保金中扣除。

判決啟示

量刑基準須按被告的實際參與程度及協助方式調整,不能僅因罪名相同而機械套用較高基準。被告的家庭負擔及低收入在本案未被視為有效減刑因素。


免責聲明

本摘要由人工智能自動生成,內容可能存在錯誤或遺漏,僅供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如需法律建議,請諮詢合資格律師。

常見問題

Q.乘的士協助非法入境者會判刑多久?
A.

法庭會考慮被告在安排中的實際角色,而不會只看罪名。本案被告明知目的地並留在的士內協助行程,最終被判監禁24個月。

Q.只留在車內協助行程會否減輕刑責?
A.

如證據顯示被告沒有參與其他組織或安排,實際參與程度可影響量刑基準。本案正因參與有限,刑責低於涉及船隻及牟利的參考案件。

Q.供養家人及收入低是否可以減刑?
A.

被告提出自己是地盤工人、收入約一萬元並供養親屬,但法庭認為這些情況不是有效減刑因素,仍判處監禁24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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