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皓峯案 DCCC1092/2021

教師侵犯學生判囚多久?

判處監禁 · 監禁四年
七項控罪合共判監四年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法官謝沈智慧19/1/2023[2023] HKDC 116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彭皓峯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法官謝沈智慧

案情摘要

被告人是中學教師,案發時44歲;受害男童X是其13歲學生。2019年12月至2020年11月期間,被告人在學校、車內及停車場等地,先後多次對X作出手淫及口交等猥褻行為。X的姊姊發現兩人的可疑WhatsApp訊息後向學校報告,案件其後報警。被告人面對八項控罪,承認第一及第三至第八項,控方同意第二項留檔。法庭取得受害人創傷、被告人心理及精神科報告,並聽取雙方求情。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刑事罪行條例》第146(1)條下,向16歲以下兒童作出猥褻行為的判刑。法院須評估教師與學生之間的信任及權力關係、連續犯案、年齡差距、受害人創傷、重犯風險、認罪折扣,以及被告人有限悔意是否影響刑期。

判決理由

法院依據《刑事罪行條例》第146(1)條及上訴法院所確立的判刑原則,認為兒童性罪行須重視保護兒童、罪行的社會厭惡、阻嚇、受害人及家庭所受創傷,以及被告人的個人情況。被告人是教師,利用信任及權力培育受害人,並在近一年內連續犯案,構成嚴重加刑因素。雖然沒有暴力、錄影或前科,心理專家仍認為其有戀童傾向,且其否認責任顯示悔意有限。適時認罪可獲三分一折扣,但不會抵銷案情嚴重性。

引用案例與條文

HKSAR v Chow Yuen Fai 確立兒童性罪行不宜訂立僵化量刑指引,並列出違反信任、重複犯案及重犯風險等加刑因素。HKSAR v Kong Yun Chiu 強調兒童創傷通常可以推定。HKSAR v See Tak Man、HKSAR v Wen Zelang及HKSAR v Ng Ngok Wai說明及時認罪通常以三分一為上限。法院亦參考HKSAR v 曾昭德及其他上訴案例。

裁決與命令

被告人承認第一及第三至第八項控罪;第二項控罪留檔。每項控罪的量刑基準為監禁四年六個月,認罪後減至三年。兩組控罪分別同期執行,其中12個月分期執行,總刑期為四年監禁。

判決啟示

本案重申教師對學生的信任及權力關係可構成重大加刑因素,即使沒有暴力或前科,連續侵犯兒童仍須判處長期監禁。被告人對責任的推卸及不充分合作,也可削弱悔意及重犯風險方面的求情。


免責聲明

本摘要由人工智能自動生成,內容可能存在錯誤或遺漏,僅供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如需法律建議,請諮詢合資格律師。

常見問題

Q.教師對13歲學生作出猥褻行為會判刑多久?
A.

法院認為教師利用權力及信任,並在近一年內多次犯案,屬嚴重加刑因素。被告雖然認罪,最終仍被判合共監禁四年。

Q.沒有使用暴力,侵犯兒童仍會判長期監禁嗎?
A.

可以。法院指出,兒童年幼、教師與學生的信任關係、重複犯案及受害人創傷,均可支持長期監禁。本案即使沒有暴力,仍判監四年。

Q.及時認罪可否大幅減輕兒童性罪行刑期?
A.

及時認罪通常可獲三分一折扣,但不能消除違反信任及連續犯案等嚴重因素。本案每項控罪的四年六個月量刑基準,扣減後仍按整體原則判監四年。

更多 刑事法 指標案例

查看所有 刑事法 指標案例

近期刑事法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