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彭皓峯
被告人是一名 44 歲的中學教師,利用其職位與一名 13 歲的男學生 X 建立親密關係。在 2019 年 12 月至 2020 年 11 月期間,被告人在學校設計與科技室及車內多次對 X 進行手淫及口交等猥褻行為。事件最終由 X 的姊姊發現 WhatsApp 對話後揭發並報警。
本案的核心 legal issue 在於如何對多項「向年齡在 16 歲以下的兒童作出猥褻行為」的控罪進行量刑。控方強調被告嚴重違反誠信(breach of trust)及利用權力地位;辯方則主張被告並非戀童癖,且重犯風險低,並提出其家庭壓力及認罪作為求情因素。
法官引用 HKSAR v Chow Yuen Fai 等 precedent,強調保護兒童免受性剝削的政策。法官認為被告作為老師是 person in authority,利用受害人缺乏社交的弱點進行 grooming,構成嚴重 breach of trust。儘管被告否認戀童癖,但法官接納心理專家關於其有戀童傾向的意見,並斥責被告將責任推給受害人的態度極其虛偽,因此決定採取具阻嚇性的刑期。
引用 HKSAR v Chow Yuen Fai [2010] 1 HKLRD 354 確立量刑考慮因素(如受害人影響、社會厭惡感);引用 HKSAR v Kong Yun Chiu [2007] 4 HKC 391 強調兒童脆弱性及 breach of trust 的嚴重性;以及 CACC 386/2011 等案例探討量刑基準。
被告人承認 7 項控罪(第 2 項留檔)。法官將每項控罪的量刑基準定為 4 年 6 個月,經認罪扣減後,最終裁定總刑期為 4 年監禁(分兩組同期及分期執行)。
本案強調教師對學生負有極高的誠信責任,利用權力地位進行的 grooming 行為將被視為嚴重加刑因素。此外,法官明確指出,除非極特殊情況,否則被告人因判刑而對家人造成的影響(如移民計劃受阻)並非有效的求情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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