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SAR 訴 C.K.H. DCCC200/2022

侵犯兒童如何判刑?

判處監禁 · 監禁兩年三個月
三項猥褻侵犯罪合共判監兩年三個月
區域法院(刑事)HH Judge Kathie Cheung17/1/2023[2023] HKDC 106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v C.K.H.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張慧玲法官 (HH Judge Kathie Cheung)

案情摘要

被告於案發時19歲,與母親、繼父及同父異母姊妹共同居住;受害人X為其約6歲的同父異母妹妹,平日由寄養父母照顧,週末才到住所暫住。2020年,被告在三次不同場合觸摸X的私處、以陰莖摩擦其私處,以及親吻其嘴唇。被告曾以金錢及日後結婚作誘因,並要求X保守秘密。X於2021年向社工透露事件,被告其後被捕並在警誡下承認行為。被告對三項猥褻侵犯另一人罪認罪。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涉及三項對兒童作出猥褻侵犯的量刑問題,包括受害人年幼、兄妹關係所產生的信任違反、金錢及婚姻承諾等誘因、心理傷害、再犯風險、認罪及被告背景應如何權衡,以及各項刑罰應否同期執行。

判決理由

法庭依據《刑事罪行條例》第200章第122(1)條及上訴法院的量刑原則,認為兒童受害人本身是嚴重加刑因素;量刑重點在於保障兒童,而非被告復康。法庭考慮年齡差距、半兄妹關係及信任違反、金錢誘因、要求保密、受害人的心理創傷及被告較高程度的中度再犯風險。雖然沒有暴力或威脅,且行為持續時間短,仍不足以抵銷案件的嚴重性。認罪只構成主要減刑因素;按總體性原則,部分刑期連續執行。

引用案例與條文

HKSAR v Chan Ching Ho [2000] 3 HKLRD 476確立兒童猥褻侵犯須判處嚴厲刑罰的目的。HKSAR v Kong Yun Chiu指出兒童身份是嚴重加刑因素。HKSAR v Chow Yuen Fai強調保障兒童優先於被告復康;HKSAR v Lee Kwok Wai列出相關量刑因素。

裁決與命令

被告三項罪名均認罪。第一項判監12個月,第二項判監2年,第三項判監4個月;其中第一項2個月及第三項1個月與第二項刑期連續執行,總刑期為監禁2年3個月。

判決啟示

即使沒有暴力或威脅,對年幼兒童作出的猥褻侵犯仍可導致即時監禁。家庭關係造成的信任違反、誘使受害人及心理傷害均可顯著加重刑責;兒童保護是量刑首要考慮。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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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侵犯六歲兒童但沒有使用暴力會否入獄?
A.

可以。兒童年齡本身是嚴重加刑因素,沒有暴力並不會消除罪行的嚴重性。本案法庭認為即時監禁是唯一適當選擇,判處被告合共兩年三個月。

Q.對同父異母妹妹犯案會否構成信任違反?
A.

會。法庭認為被告是受害人的年長半兄,兩人相差十二年,行為涉及家庭信任違反;金錢及結婚承諾、要求保密和受害人的心理傷害均屬加刑因素。

Q.三項兒童猥褻侵犯罪最後判刑多久?
A.

各項認罪後,第一項判監十二個月、第二項兩年、第三項四個月;部分刑期連續執行,總刑期為兩年三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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