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志鴻案 DCCC30/2022

非持械搶劫判刑多久?

判處監禁 · 監禁兩年四個月
被告因搶劫罪判監兩年四個月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韋漢熙18/1/2023[2023] HKDC 107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郭志鴻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韋漢熙

案情摘要

被告承認一項搶劫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10條。2021年10月29日,被告在粉嶺從事主身後搶走價值1,500元的三星流動電話,並拳打事主頸部及推倒她,隨後乘的士及小巴逃往元朗。警方其後尋回電話套,並在被告身上發現部分售賣電話所得款項。被告在警誡下承認犯案,事主亦在列隊認人程序中確認被告身份。被告當時52歲,已有24項定罪紀錄,包括搶劫及盜竊罪。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搶劫罪的量刑起點、非持械及使用武力對刑期的影響、被告過往多次定罪是否構成加重刑責因素,以及適時認罪應給予多少減刑。辯方主張非持械、單獨犯案、事主傷勢輕微,並應考慮被告十二年沒有犯案及認罪悔意。

判決理由

法庭採用非持械搶劫的量刑原則,認為相關罪行的量刑起點應低於持械搶劫。參考案例後,法庭認為本案雖然在公眾地方發生且沒有使用武器,但被告拳打及推倒事主,所使用的武力略高於相近案例,故基本量刑起點為三年三個月。被告有24項定罪紀錄,且過半涉及不誠實行為,屢犯因素使刑期上調三個月至三年六個月。由於被告適時認罪,按三分之一幅度減刑,最後刑期為兩年四個月。

引用案例與條文

HKSAR v Ting Chiu & Another [2003] 3 HKLRD 378確認非持械搶劫的量刑起點應低於持械搶劫,並以四年監禁作為相關案件的合適刑期。HKSAR v Ku Kwok Wai [2012] 4 HKLRD 563涉及非持械、公開地方搶劫及輕微武力,三年三個月為合適量刑起點。本案以該類案件作比較,但因被告案底較重而上調刑期。

裁決與命令

被告被判監禁兩年四個月。法庭先以三年六個月作量刑起點,再因適時認罪給予三分之一減刑。判刑由2023年1月18日起計。

判決啟示

本案說明非持械搶劫即使造成的傷勢輕微,拳打及推倒事主仍會提高量刑起點。嚴重及屢次不誠實罪案紀錄可抵銷部分有利因素;適時認罪則可帶來三分之一刑期扣減。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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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沒有武器但搶人電話會判多久?
A.

非持械不代表刑罰輕微;法庭會考慮推撞及拳打等武力、案底和認罪。本案因被告使用武力及案底嚴重,最後判監兩年四個月。

Q.搶劫案底會否令刑期加重?
A.

會。屢次犯案,尤其涉及不誠實行為的定罪,會構成加重刑責因素。本案被告有24項定罪紀錄,法庭因此把量刑起點上調三個月。

Q.及早認罪可減多少刑期?
A.

法庭認為被告的適時認罪是唯一有效的減刑理由,並給予三分之一扣減。三年六個月的量刑起點經扣減後,本案刑期為兩年四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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