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NG TRUNG KIEN & Ors DCCC1471/2024

受僱栽植大麻判刑多久?

判處監禁 · D1 監禁44個月;D2 監禁44個月
兩名被告各判監禁四十四個月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鍾明新27/10/2025[2025] HKDC 1842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DANG TRUNG KIEN(第一被告人)及 NGUYEN VAN CHUYEN(第二被告人)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鍾明新

案情摘要

兩名被告共同承認兩項栽植大麻植物罪,違反香港法例第134章《危險藥物條例》第9(1)及(5)條。兩罪涉及油塘及葵涌兩個工業單位,合共發現956棵大麻植物,估計每年可生產約32.7公斤乾大麻。兩名被告均持有單位鎖匙,負責澆水、施肥及修剪,並各收取每月34,000港元。兩人否認販運危險藥物罪,該控罪獲保留在法庭檔案內,未經批准不得繼續檢控。

核心法律爭議

核心法律爭議包括兩項栽植大麻罪應如何按照總產量量刑、兩名被告的角色是否足以加刑,以及表格8擔保書持有人身分和認罪應如何影響刑期。辯方主張兩人只是受聘栽植者,並應因認罪獲三分之一扣減;控方則依據案情及量刑指引處理。

判決理由

法庭依據《危險藥物條例》及 Nguyen Thang Loi 所確立的栽植大麻量刑指引,認為乾大麻產量介乎5至50公斤時,監禁幅度為兩年至七年。兩項控罪應以總產量計算,避免分開執行刑期造成不公平;本案32.7公斤相當於約60個月的量刑起點。兩人雖有鎖匙並持續照料植物,但只是受聘栽植者,非籌劃或經營者,故不因角色加刑。表格8身分每罪加刑6個月,認罪後各罪減刑三分之一。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引用 HKSAR v Nguyen Thang Loi [2023] 1 HKLRD 1329,採用栽植大麻的量刑指引;並參考 HKSAR v Herry Jane Yusuph 的角色分析。就多項毒品罪以總量量刑,法庭引用 HKSAR v Chong Cho-kit、HKSAR v Chan Pui Chi、HKSAR v Yip Pik-kwai 及 HKSAR v Wong Kam-wo。

裁決與命令

兩名被告各項控罪均判監禁44個月;每人控罪一及控罪二的刑期同期執行,故每名被告總刑期均為44個月。販運危險藥物控罪保留在法庭檔案內。

判決啟示

多項栽植大麻控罪應以總產量而非各項較小數量作量刑基礎,並以同期執行避免不公平。受聘照料植物者即使持有鎖匙及持續工作,若非策劃者或經營者,未必因角色而加刑。


免責聲明

本摘要由人工智能自動生成,內容可能存在錯誤或遺漏,僅供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如需法律建議,請諮詢合資格律師。

常見問題

Q.受僱在多個地方栽植大麻會判刑多久?
A.

法庭按兩處大麻植物的總估計乾重及被告角色量刑。兩名被告只是受聘栽植者,各罪判監禁44個月,刑期同期執行,總刑期同為44個月。

Q.多項栽植大麻罪會否把產量合併計算?
A.

法庭認為多項相關毒品罪應以總量作量刑基礎,以免分開判刑造成不公平。本案兩罪涉及估計32.7公斤乾大麻,採用約60個月的量刑起點。

Q.認罪後栽植大麻罪可獲多少減刑?
A.

兩名被告在首次答辯時承認兩項栽植大麻罪,法庭給予三分之一認罪扣減;另因表格8身分每罪加刑六個月,最後各判監禁44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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