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仲樑案 DCCC584/2024

租車不還判囚多久?

判處監禁 · 監禁三年
盜竊罪判監三年,沒有減刑因素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陳淑文27/10/2025[2025] HKDC 1834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關仲樑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陳淑文

案情摘要

被告關仲樑被控一項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9條的盜竊罪,指其於2022年2月13日左右偷竊屬於曾啟漢、以恒昌車行名義營業的一輛輕型貨車。曾啟漢原以每月5,500港元出租該車給被告,被告其後欠付續租租金及相關罰款,並在出租人多次催促下拒不還車。被告稱車輛後來不知所終,但法庭不接納其證供。車輛至今未尋回,被告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核心是被告取用租賃車輛後長期不歸還、迴避出租人及車輛失蹤的行為,是否構成盜竊罪,以及偷竊作為生財工具的商用車應如何量刑。辯方主張被告並非機會主義者或有預謀盜車,沒有從案件獲利,且曾遇交通意外及生活困境,應予寬大處理。

判決理由

法庭依據《盜竊罪條例》第9條及盜竊罪最高十年監禁的規定,評估罪行嚴重性及被告責任。量刑原則 (sentencing principles) 顯示,偷車會使車主失去貴重物品、私人空間及代步工具;若車輛是生財工具,損失更會造成額外經濟損害。本案被告欠租、令車主承擔違例泊車罰款,並反覆迴避催討,採取拖延策略掩飾不還車,且車輛未尋回,責任不低於相關案例。法庭遂以三年監禁為量刑基準,認為沒有減刑因素。

引用案例與條文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余志釗 [2017] 1 HKLRD 392 說明偷車屬嚴重罪行,三年監禁可作量刑基準,尤其車輛是生財工具時。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翔然及另二人 CACC 313/2011 顯示連續、有計劃偷取車輛可判處較長刑期,相關刑罰並非明顯過重。

裁決與命令

被告被判盜竊罪成立,判處監禁三年。法庭認為其沒有有效求情或減刑因素;其個人挫折不能為盜竊行為開脫。

判決啟示

判刑理由強調,偷竊商用車不僅涉及車輛價值,也涉及車主失去生財工具及承擔額外損失。即使被告聲稱沒有獲利,長期不還車、逃避聯絡及車輛未尋回,仍可顯著提高罪責。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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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租來的貨車不還,會否構成盜竊罪?
A.

法庭認為,被告欠租後逃避出租人催促,沒有歸還貨車,而車輛最終失蹤,相關行為在本案構成盜竊罪,並判處監禁三年。

Q.偷竊作為生財工具的貨車會如何判刑?
A.

法庭指出,商用車是車主的生財工具,失去車輛會造成額外經濟損失。本案以三年監禁為量刑基準,並因沒有減刑因素判監三年。

Q.被告沒有從偷車中獲利,是否可以減刑?
A.

本案辯方指被告沒有獲利,但法庭重視其欠租、逃避聯絡、拖延掩飾及車輛未尋回等情節,認為沒有減刑因素,判處監禁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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