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S.H. DCCC1059/2021
侵犯兒童如何判刑?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T.S.H.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法官王詩麗
案情摘要
被告是女童X的親生祖父,X約四歲起與被告及祖母等同住。被告在2013年趁祖母外出,隔着及伸入衣物撫摸X的胸部、腹部及外陰;2018年又強迫約九歲的X坐在其大腿上並作舌吻;同年再撫摸十歲X的胸部、外陰及大腿內側。被告經審訊後被裁定三項猥褻侵犯另一人罪名成立。心理報告顯示X其後患有抑鬱症及創傷後壓力症,並需要長期治療。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涉及三項猥褻侵犯兒童罪的量刑。辯方以被告年老、健康及經濟狀況、低重犯風險、家人求情,以及案情較其他案例輕為由,請求從輕及判處緩刑。控方則主張被告濫用祖父及照顧者的信任,受害人年幼、罪行重複且造成嚴重創傷,須判處即時監禁。
判決理由
法庭認為猥褻侵犯兒童案件沒有固定量刑指引,須考慮侵犯程度、持續時間、受害人年齡、雙方關係、信任是否遭破壞、犯案次數及心理傷害。兒童受害人本身是嚴重加刑因素;長輩或照顧者侵犯兒童通常須即時監禁,以達到阻嚇、反映公眾厭惡及保護兒童的目的。被告濫用祖父身份,六年間三度犯案,且否認罪行、毫無悔意,X亦承受嚴重創傷。被告年老及低重犯風險不足以抵銷罪責,緩刑並非適當選項。
引用案例與條文
《刑事罪行條例》第122(1)條是控罪依據。HKSAR v Lee Kwok Wai及香港特別行政區訴李漢華列出量刑考慮因素;香港特別行政區訴侯其聰及香港特別行政區訴YHY強調侵犯兒童須具阻嚇性的即時監禁。律政司司長訴HKL確認案件須按情節量刑;HKSAR v Tam Yuen Tong指出年老本身不是減刑因素。
裁決與命令
被告三項控罪均判處監禁:控罪一24個月;控罪二12個月;控罪三27個月。控罪二及三同期執行,其中16個月與控罪一分期執行,總刑期為40個月;不得享有認罪三分之一減刑。
判決啟示
本案重申祖父或照顧者利用信任侵犯兒童時,即時監禁通常是唯一適當選擇。兒童年齡、重複犯案、家庭信任破裂及心理創傷均可顯著加重刑責;年老、低重犯風險及家人求情未必構成有效減刑因素。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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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祖父侵犯孫女通常會判多久?
法庭認為長輩利用信任侵犯兒童通常須即時監禁。本案被告三度侵犯孫女,三罪刑期部分分期執行,合共判處監禁四十個月。
Q.被告年紀很大可以判緩刑嗎?
被告年老、低重犯風險及家人求情,並不必然支持緩刑。法院認為本案涉及兒童、破壞家庭信任及嚴重創傷,緩刑不適當。
Q.多項兒童性侵犯罪的刑期會否同期執行?
每項控罪原則上是獨立事件,但法庭會考慮整體量刑。本案第二及第三項控罪同期執行,部分刑期與第一項分期執行,總刑期為四十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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