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世觀案 DCCC1096/2015

協助管理賣淫場所判刑多久?

判處監禁 · 監禁八個月兩星期
兩罪合計判監八個月兩星期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崔美霞11/1/2023[2023] HKDC 68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何世觀(又名 HO SAI KWAN)(第十一被告人)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崔美霞

案情摘要

第十一被告人何世觀承認兩項罪行:協助管理賣淫場所,以及無合理因由而沒有按照法庭指定歸押。案發期間,他按照場所老闆及管理人的指示,在德利樓處所向男途人拉客,帶客人到樓上選擇性工作者,並介紹性服務及收費;下班時由管理人支付工資。被告人獲准保釋後,於2016年6月1日沒有出庭,直至2022年5月17日被截停及拘捕,逃避歸押約71.5個月。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涉及兩項罪行的量刑:協助管理賣淫場所的罪責是否低於管理賣淫場所,以及應採用何種量刑起點;被告人長期缺席聆訊並被捕,應如何評估無合理因由不歸押罪的責任及認罪扣減;兩項刑期應否分期執行。

判決理由

法院指出協助管理賣淫場所罪最高可判十年監禁,沒有固定量刑指引,須按個別案情評估。一般而言,協助管理的罪責低於實際管理,但積極參與營運者的責任可接近管理人。本案場所規模較小,被告人的拉客及介紹服務職責較輕,故以六個月為控罪22的量刑起點,認罪扣減四分之一後判四個半月。就控罪29,法院考慮逃避時間、再被捕而非自願歸押及沒有涉及其他罪行等因素,以九個月為起點,認罪扣減三分之一後判六個月。兩罪性質不同,部分刑期分期執行。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院參考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林詩琪及另一人、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莊瑞強、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湯振東及其他人及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尹麗華及另十一人,確認協助管理通常較管理賣淫場所罪責為低。就不歸押罪,法院依據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林建松、HKSAR v Lo Kam Fai及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香順才,考慮逃避期間、目的及被捕方式。

裁決與命令

被告人兩項控罪均判監禁。控罪22判四個半月;控罪29判六個月,其中四個月與控罪22分期執行,總刑期為八個月兩星期。

判決啟示

判刑顯示,協助管理賣淫場所的實際職責及場所規模會影響量刑起點。被告人雖承認控罪,因曾棄保缺席審訊,控罪22只獲四分之一扣減;控罪29則按較一般認罪扣減幅度處理。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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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協助管理賣淫場所通常會判刑多久?
A.

法院指出此罪最高可判十年監禁,須視乎角色及場所規模。本案被告人職責較輕,量刑起點為六個月,認罪後判四個半月。

Q.缺席審訊多年後被捕會如何判刑?
A.

法院會考慮逃避期間、是否自願歸押及有否再犯。本案被告人逃避約六年並被截停拘捕,控罪29量刑起點九個月,認罪後判六個月。

Q.兩項監禁刑期可以同時執行嗎?
A.

法院須考慮總體量刑原則及罪行性質。本案兩罪性質不同,控罪29的六個月中四個月與控罪22分期執行,總刑期為八個月兩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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