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SAR 訴 LEE KWAI HEUNG DCCC97/2022
企圖入屋及抗拒警員如何判刑?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訴 LEE KWAI HEUNG
- 法院:香港特別行政區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Tam 法官
案情摘要
被告LEE KWAI HEUNG承認兩項控罪。第一項為企圖入屋犯法罪 (attempted burglary):2021年11月14日凌晨,他在長沙灣道一間珠寶店外,以螺絲批撬動捲閘,企圖以侵入者身分進入店內盜竊,但未有財物被盜。第二項為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罪:警員追捕時,他逃至桂林街後巷,攀上棚架,兩度向警員頭部踢腳並持續掙扎,直至被制服。案發時他正因另一宗盜竊案獲准保釋。
核心法律爭議
主要爭議是企圖入屋犯法罪及抗拒警務人員罪的量刑起點,以及在保釋期間犯案、過往同類定罪和及時認罪如何影響刑期。辯方主張第二項罪行應採三個月低起點,並避免因同一保釋因素重複加刑;控方則依案件情節及紀錄主張適當刑罰。
判決理由
法庭以非住宅爆竊的三十個月監禁作第一項罪行的初步量刑起點,依據HKSAR v Cheng Wai Kai所列加重因素,因被告在保釋期間犯案而增至三十三個月。第二項罪行因被告多次向警員頭部踢腳,起點定為四個半月;由於該罪直接源自第一項罪行,法庭沒有再次以保釋因素加刑。及時認罪獲三分之一扣減。兩項刑罰原則上應連續執行,但按整體性原則 (totality principle) 部分同期執行。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引用HKSAR v Cheng Wai Kai, CACC 338 & 339/2007,第15段,說明非住宅爆竊量刑起點可因精心策劃、使用器具、同類前科、保釋期間犯案及多項罪行等加重情節上調。法庭亦依循及時認罪三分之一扣減及整體性量刑原則。
裁決與命令
被告兩項控罪均判處監禁:第一項二十二個月,第二項三個月;第二項其中兩個月與第一項連續執行,合共監禁二十四個月。
判決啟示
在保釋期間犯案可提高量刑起點,但同一加重因素不應在相關連續罪行中重複使用。即使抗拒警員罪原則上須連續執行,法庭仍可按整體性原則作部分同期安排。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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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企圖撬開珠寶店捲閘會判多久?
法庭以非住宅爆竊三十個月為量刑起點,因被告在保釋期間犯案而上調至三十三個月,再因及時認罪扣減。第一項控罪最後判囚二十二個月。
Q.逃避警員時踢警員會判刑嗎?
被告逃跑時兩度向警員頭部踢腳並持續掙扎,構成抗拒警務人員罪。法庭以四個半月為起點,認罪後判處三個月監禁。
Q.兩項相關罪行的刑期可以同期執行嗎?
法庭指出抗拒警員罪原則上應與企圖入屋犯法罪連續執行,但按整體性原則准許部分同期。第二項罪其中兩個月連續執行,合共二十四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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