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卓為等案 HCCC186/2022

策劃炸彈爆炸如何判刑?

判處監禁 · D1監禁18年另執行6天;D2監禁16年8個月;D4監禁16年8個月
三名被告因爆炸串謀被判長期監禁
高等法院(刑事)高等法院法官陳仲衡27/10/2025[2025] HKCFI 5691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何卓為、李嘉濱及張家俊
  • 法院: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Court of First Instance, CFI)
  • 法官:高等法院法官陳仲衡

案情摘要

第一被告何卓為、第二被告李嘉濱及第四被告張家俊經審訊後,被裁定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54(a)條的串謀導致性質相當可能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罪。串謀期間為2019年11月2日至2020年3月8日。三人涉及明愛醫院急症室、羅湖站列車及將軍澳尚德停車場的土製炸彈計劃;前兩宗爆炸無人傷亡,但最後一項計劃擬使用20公斤炸藥,並以造成警察及公眾傷亡為主要目的。第一被告被認為是主腦,第二及第四被告為核心成員。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第54(a)條罪行的量刑如何按案件嚴重性決定,以及多次爆炸計劃、炸彈殺傷力、被告角色、悔意、犯罪紀錄及更生因素應如何衡量。辯方主張不應或不應大幅考慮將軍澳計劃,並援引同類案件要求較低量刑起點;控方則強調犯罪長期持續、逐步升級並對生命構成極大危險。

判決理由

法庭指出,第54(a)條罪行沒有上級法院制定的量刑指引,刑罰須按個案顯示的嚴重性決定。量刑時須考慮爆炸計劃的持續時間、數目、目標、預期傷亡、炸藥規模及各被告的參與程度。本案三項計劃由破壞財物逐步升級至以20公斤炸藥殺人,並涉及大量材料、遙控裝置及針對警察的安排,已達罪行最高嚴重程度。法庭認為阻嚇及反映公眾厭惡的重要性高於更生需要,並依角色分別以18年及17年為量刑基準;第二及第四被告僅因初犯各獲減刑四個月。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參考 HKSAR v Au Alexander & others、HKSAR v Kwok Man Hei & others 及多宗「屠龍案」和相關爆炸案判刑。這些案件顯示,社會動盪中以暴力達成政治目的、以人命為目標及需要阻嚇,均屬重要加刑因素;但本案因計劃持續、逐步升級及殺傷力極高,嚴重程度更高。

裁決與命令

三名被告均被判監禁。第一被告何卓為監禁18年,另執行其先前6天緩刑監禁刑罰,與本案刑罰分期執行。第二被告李嘉濱及第四被告張家俊各監禁16年8個月。證物處理及訟費押後以書面裁決。

判決啟示

本案確認第54(a)條沒有固定量刑指引,法院可按爆炸計劃的實際風險及被告角色大幅量刑。即使部分爆炸未造成傷亡,若計劃具有明顯殺人目的及高度潛在危險,仍可接近最高刑罰。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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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策劃多宗炸彈爆炸但無人死亡會判刑多久?
A.

法庭認為沒有傷亡並不消除高度潛在危險,尤其本案計劃逐步升級並涉及殺人目的。主腦何卓為被判監禁18年,李嘉濱及張家俊各被判監禁16年8個月。

Q.串謀爆炸罪沒有量刑指引時如何判刑?
A.

法庭按個案嚴重性評估持續時間、炸彈規模、目標、預期傷亡及被告角色,並重視阻嚇及公眾安全。本案法庭認定已達最高嚴重程度。

Q.初犯參與炸彈串謀可以減刑多少?
A.

初犯只是量刑因素之一,並不凌駕罪行的嚴重性。本案第二及第四被告的量刑基準均為17年,法庭因初犯各減刑4個月,最後各判監禁16年8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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