孫鑫浩案 DCCC795/2021

在公屋梯間縱火判囚多久?

判處監禁 · 監禁35個月
兩項縱火罪合共判監三十五個月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暫委法官梁少玲30/12/2022[2022] HKDC 1540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孫鑫浩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梁少玲

案情摘要

被告人孫鑫浩承認兩項罔顧生命是否會受到危害而縱火罪,法庭因此裁定他罪名成立。兩宗事件分別發生於2021年4月20日及27日,地點均為天水圍天悅邨37樓樓梯間。第一宗涉及燒毀五塊防煙門膠板及燻黑三扇防煙門;第二宗則燒毀兩個膠樽及一個膠盒,並燻黑牆身。被告人被捕時及錄影會面中承認以火機點燃物品。辯方提出他年輕、沒有刑事定罪紀錄、患有輕度弱智、自閉症及過度活躍症,且已還押超過20個月。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縱火罪的量刑嚴重程度、公共屋邨樓梯間縱火對住戶及公共安全的危險,以及兩項控罪應否分期執行。辯方主張火勢輕微、沒有使用助燃劑、無人受傷,並以被告人的精神及智力狀況、認罪及羈押時間求情;控方則要求法院考慮公共地方縱火的阻嚇需要。

判決理由

法庭指出,《刑事罪行條例》第63條所涉縱火可判終身監禁,但縱火案件須按個別案情量刑,並無一套適用於所有案件的固定指引。兩宗事件均發生在公共屋邨樓梯間,火勢可能蔓延至電錶房及影響防煙門效能,對住戶構成實際危險;第二宗更在無人看管下持續燃燒。因此須具足夠阻嚇性,即時監禁是唯一合適選項。法庭考慮被告的背景、認罪及沒有案底,但認為沒有充分證據證明其病情直接減低刑責。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引用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龔伯富 [2008] 2 HKCLRT 235,確認縱火須按個別嚴重程度量刑;並比較 HKSAR v LW [2019] HKDC 1232。辯方援引 Chau Yuk Kuen v The Queen CACC 402/1980 及 HKSAR v Tang Kwok Wai DCCC 30/2014,但法庭認為案情及犯罪成因不同,不能直接套用。

裁決與命令

控罪一量刑基準為40個月,認罪後減至32個月;控罪四基準為38個月,減至30.4個月。部分刑期分期、其餘同期執行,總刑期為35個月即時監禁。

判決啟示

公共屋邨公共空間縱火,即使火勢及財物損毀有限,仍可能因蔓延風險及影響防煙設施而屬嚴重罪行。精神或智力問題必須有證據證明與犯罪及刑責有關,方可帶來額外減刑。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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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在公屋樓梯間縱火會被判多久?
A.

法庭認為公共樓梯間縱火可能危及住戶及影響防煙設施,須具阻嚇性。本案兩項控罪部分分期執行,合共判處被告人即時監禁35個月。

Q.沒有傷人而縱火,仍會被判重刑嗎?
A.

可以。法庭會考慮火災蔓延、公共地方及防煙門受損等風險,而非只看實際傷亡。本案雖無人受傷,仍因公共安全危險判處35個月監禁。

Q.有自閉症及智力問題會否免除縱火刑責?
A.

不會自動免除刑責。法庭須有證據證明有關病情影響犯罪或責任程度;本案認為證據不足以額外減刑,並判處即時監禁35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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