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K.L. DCCC106/2022
親屬多次侵犯智障少女判囚多久?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K.K.L.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練錦鴻
案情摘要
被告是受害人的叔父,與受害人及其他家人同住。受害人於2005年出生,患有專注力不足、過度活躍症及輕度智障,智商為67。2019年11月至2020年2月期間,被告三次在家人熟睡或不察覺時,將15歲的受害人帶入房間並觸摸其胸部及下體;其中一次造成抓傷。被告曾以收回流動電話作威脅,並在侵犯後給予現金,使受害人因害怕而忍受。受害人其後出現後創傷壓力病徵及嚴重心理創傷。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涉及三項違反《刑事罪行條例》第200章第122(1)條的猥褻侵犯另一人罪。主要爭議是多次侵犯弱勢未成年受害人應判處何種刑罰,以及被告認罪應作何種減刑。被告承認案情並提出悔意及個人背景,控方則強調受害人的年齡、智障、被威逼利誘、犯案次數及心理創傷。
判決理由
量刑裁量 (sentencing discretion)須按案件事實及相關情節行使,並兼顧阻嚇、表達社會譴責及替受害人所受痛苦申冤的目的。法院以保護兒童及弱勢社群為重要考慮,特別重視受害人年幼且有智力障礙、被告利用同住便利及長者身份、以電話及金錢操控受害人、短期內重複犯案、造成身體傷害,以及造成深重心理創傷。三項罪行屬連貫行為,故先確定總刑期,再命令刑期同期執行;被告認罪及表示悔意,獲適度減刑。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院引用黃龍威 [2009] 3 HKLRD 130,說明成年人猥褻侵犯幼童的判刑目的,包括阻嚇、表達社會痛恨及為受害者申冤。法院亦引用李漢華(譯音) [2011] 4 HKLRD 307,採納其中列出的相關量刑因素。法律依據為《刑事罪行條例》第200章第122(1)條。
裁決與命令
被告三項猥褻侵犯另一人罪均判處監禁16個月,三項刑期同期執行。法院先以24個月為總刑期,再因被告認罪而下調至16個月。
判決啟示
涉及智力障礙未成年人的性侵犯,即使被告與受害人為親屬,法院仍會以保護弱勢受害人及社會譴責為核心。多項短期內發生的罪行可視為連貫行為,但嚴重情節仍會導致即時監禁。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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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親屬侵犯智障未成年少女會判刑多久?
法院認為受害人的年齡、智力障礙、被告的操控行為、重複犯案及心理創傷均屬嚴重情節。本案三項罪行各判監禁16個月,並同期執行。
Q.認罪後猥褻侵犯罪可減刑多少?
本案法院先確定總刑期為24個月,再因被告在錄影會面中承認罪行及表現悔意,將刑期下調至16個月;三項刑期同期執行。
Q.多次猥褻侵犯可否全部同期執行?
如多項罪行在短期內構成連貫行為,法院可先考慮總刑期並命令同期執行,但仍會按受害人弱勢、傷害及犯案情節決定刑期。本案三項罪行同期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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