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浩坚 訴 香港特別行政區 DCCC241/2022
受僱運送凍肉判刑多久?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邓浩坚(第一被告人)、吴嘉荣(第二被告人)、黃映彥(第三被告人)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郭啟安
案情摘要
三名被告均為內地居民,承認在香港水域以快艇從另一艘船卸下六袋共4,491公斤急凍豬肚,擬運返內地。貨物價值約港幣359,280元,沒有艙單,快艇亦沒有冷凍設備。第一被告負責駕船,第二及第三被告負責拉纜和裝卸貨物。第一被告另承認在沒有牌照、滅火裝置、足夠合規救生設備及夜航燈的情況下操作快艇,因而危害海上其他人士的安全。警方截停時無人受傷,第一被告沒有高速逃走。
核心法律爭議
第一項爭議是三名被告企圖輸出未列艙單貨物的量刑,應如何按貨物的性質、數量及價值,以及有組織及嚴重罪行因素加刑。第二項爭議是第一被告在不適宜操作的快艇上航行,危害海上安全罪應判處何種刑期,以及兩罪應否同期執行。
判決理由
法庭認為第一項罪行的最高刑罰為罰款二百萬元及監禁七年;量刑須考慮貨物性質、數量及價值,以及未有冷凍設備可能造成的食品安全及公眾利益風險。三人分工不同但罪責無須細分,量刑起點均為十五個月;及時認罪扣減三分之一至十個月。依《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7(2)條,因罪行普遍、危害公眾且涉及重大總得益,加刑百分之二十,成為十二個月。第一被告第二罪起點為九個月,認罪後為六個月;依整體量刑原則,三個月與第一罪同期,總刑期十五個月。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考慮 HKSAR v Lum Shui Kwai(HCMA 970/1999)及數宗區域法院同類判刑案件,包括 HKSAR v Yang Yinchun and others、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梁超阳及另一人、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志強及另二人、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裴子廷及另一人,以及 HKSAR v Liang Yun Chao & Anor。案例協助評估走私貨物罪的量刑起點及角色因素。
裁決與命令
第一至第三被告在第一項罪行各被判監禁十二個月。第一被告第二項罪行判監六個月,其中三個月與第一項同期執行,因此第一被告總刑期為十五個月;第二及第三被告總刑期各為十二個月。
判決啟示
本案說明未列艙單貨物的量刑會重視食品性質、數量、價值及公共健康風險;《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的加刑可顯著提高刑期。第一被告雖無高速逃避或造成傷亡,仍不足以抵銷不安全航行的責任。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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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沒有艙單運送急凍豬肉會判刑多久?
法庭考慮貨物達4,491公斤、價值及食品安全風險,三名被告認罪後第一罪均判監十二個月。
Q.沒有牌照駕駛不安全快艇會否入獄?
第一被告無牌操作缺乏滅火、救生及夜航設備的快艇,該罪判監六個月,部分刑期與走私罪同期執行。
Q.及時認罪後走私罪可獲多少刑期扣減?
三名被告均及時認罪,法庭先按三分之一扣減;其後依《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加刑百分之二十,最後各判十二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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