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u Shuk Lam DCCC788/2021
下藥後刺頸如何判刑?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Au Shuk Lam
- 法院:香港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M Chow 副區域法院法官
案情摘要
被告 Au Shuk Lam 與 PW1 曾為戀人並同居,二人於2021年2月分手。2021年3月11日,被告以取回個人物品為由返回住所,向 PW1 提供摻有安眠藥 Zolpidem 的檸檬茶。PW1 飲用後感到暈眩及嘔吐,休息時被告持水果刀刺向其頸部,造成頸部及手指割傷。被告其後亦刺傷腹部並須接受治療。被告承認一項違反《侵害人身罪條例》第17(a)條的有意圖而傷人罪。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有意圖而傷人罪的量刑。爭議包括事件是否有計劃及預謀、摻有安眠藥的飲料及被告的護士專業知識是否構成嚴重加刑因素,以及分手、情緒失控、精神狀況、自首認罪、悔意和受害人信件應獲多少減刑權重。
判決理由
法院認為被告先準備摻有安眠藥的飲料,明知其會削弱 PW1 的防衛能力,並利用其護士的醫學知識刺向頸部;頸部有重要動脈,行為可能致命。故法院不同意事件只是臨時情緒失控,裁定屬有計劃及預謀。受害人傷勢雖未達致命程度,仍有頸部縫合及持續麻木。法院依《侵害人身罪條例》第17(a)條最高可判終身監禁,並按懲罰、一般及個別阻嚇,以及譴責暴力的量刑原則,定出六年起點;因認罪給予三分之一扣減,判囚四年。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院引用 HKSAR v Chan Chun Tat [2013] 6 HKC 225,採納其中關於受害人意見可在特定情況下影響刑期,以及量刑須考慮懲罰、阻嚇和譴責暴力的原則。法院認為本案受害人信件未能證明其已真正原諒被告,故只給予極少比重。
裁決與命令
被告承認有意圖而傷人罪。法院以六年監禁為量刑起點,因認罪給予三分之一扣減,最終判處監禁四年。
判決啟示
即使案件源於感情破裂及被告有精神困擾,預先下藥削弱受害人防衛能力,以及以刀刺向頸部,均可構成重大加刑因素。受害人表示諒解並不必然帶來大幅減刑。
免責聲明
本摘要由人工智能自動生成,內容可能存在錯誤或遺漏,僅供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如需法律建議,請諮詢合資格律師。
常見問題
Q.先讓前伴侶服安眠藥再刺傷其頸部,會判囚多久?
法院認為下藥削弱受害人的防衛能力,並刺向可能致命的頸部,屬嚴重加刑因素。被告認罪後獲三分之一扣減,最終判囚四年。
Q.感情破裂及情緒失控能否大幅減刑?
法院承認分手及精神狀況是背景因素,但認為被告曾準備摻藥飲料並有護士醫學知識,事件屬有計劃及預謀,因此沒有大幅減刑。
Q.受害人寫信表示諒解,是否一定可以減刑?
受害人信件可在適當情況下影響量刑,但法院無法確定本案信件代表真正原諒,因而只給予極少比重,並仍判被告監禁四年。
更多 刑事法 指標案例
- HKSAR v. CHAN YUK LEONGCACC318/2013 · CACC · 2014
- HKSAR v. SIM KA WINGCACC450/2000 · CACC · 2001
- HKSAR v. CHENG WAI KAICACC338/2007 · CACC · 2008
- HKSAR v. CHENG WAI KAICACC339/2007 · CACC · 2008
- SECRETARY FOR JUSTICE v. HII SIEW CHENGCACC126/2007 · CACC · 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