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俊熒又名蘇愛香 DCCC135/2022

借出銀行戶口洗黑錢是否有罪?

罪名成立
兩項串謀洗黑錢罪均罪名成立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法官游德康5/12/2022[2022] HKDC 1426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蘇俊熒又名蘇愛香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法官游德康

案情摘要

被告人蘇俊熒又名蘇愛香被控兩項串謀處理已知道或相信代表從可公訴罪行得益的財產罪。她按自稱 Austin Scott 的人士要求,以本人名義先後開設渣打及恆生銀行戶口,並把提款卡及網上理財資料交給對方在馬來西亞使用。兩個戶口其後出現大量及頻繁存款、提款,當中包括網上騙案受害人黃女士支付的款項。被告人承認曾查看月結單、注意到大額交易,並在戶口中提取款項;她則辯稱自己受感情欺騙,以為款項是工程材料費,並主張自己是串謀犯罪的目標受害人。

核心法律爭議

控方須證明被告人與 Austin Scott 達成協議,並在達成協議時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戶口將處理代表可公訴罪行得益的款項。爭議包括環境證據是否足以證明協議及犯意、被告人的主觀相信是否相關,以及《刑事罪行條例》第159B(1)條所指的目標受害人抗辯是否適用。

判決理由

法院依循終審法院在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Harjani Haresh一案所確認的三步方法:先確定被告人當時知道的事實及情況,再問一名知道相同事項的合理人士是否必定相信款項是黑錢,若答案為是,罪名即成立。被告人把戶口控制權交予素未謀面人士,明知交易頻繁且金額巨大,並在渣打戶口被凍結及恆生戶口被金管局懷疑涉及洗黑錢後仍繼續配合。法院不接納其供詞,認定她與 Austin Scott 協議開戶及管理戶口,並以提取生活費作為回報;即使她主觀上相信款項合法,亦不影響客觀合理理由的判斷。

引用案例與條文

終審法院在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Harjani Haresh [2019] HKCFA 47重申合理理由相信測試,法院據此判斷被告人所知事項與合理人士的推論。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郭慶 [2010] 3 HKLRD 769則說明未被控行為可用於展示案件背景及整體情況,但不得用以推斷犯罪傾向。

裁決與命令

法院裁定被告人兩項控罪均罪名成立。判決書僅載有定罪裁決,未載有判刑理由或刑罰命令。被告人依《刑事罪行條例》第159B(1)條提出的目標受害人抗辯被拒絕。

判決啟示

本案說明,愛情欺騙或主觀相信款項合法,不會排除洗黑錢罪所要求的客觀合理理由。把個人戶口及控制資料交給陌生人、面對大額異常交易仍繼續合作,以及從戶口提取報酬,均可構成重要環境證據。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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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把銀行戶口交給網上認識的人使用會否構成洗黑錢罪?
A.

如戶口持有人知道交易大額頻繁,仍把提款卡及網上理財資料交給陌生人使用,法院可按環境證據認定有合理理由相信款項屬犯罪得益。本案兩項串謀洗黑錢罪均成立。

Q.被感情欺騙而相信款項合法可以免除洗黑錢罪責嗎?
A.

洗黑錢罪重點在客觀合理人士按被告人所知事項會否必定相信款項是黑錢,而非單純相信被告人的主觀說法。本案法院不接納該辯解並裁定罪成。

Q.銀行已警告戶口涉嫌洗黑錢後仍繼續使用有何後果?
A.

銀行凍結戶口、金管局表示懷疑洗黑錢,以及戶口仍有大額交易,均可成為證明合理理由相信的環境證據。本案法院認定被告人仍與他人協議使用兩個戶口,兩項控罪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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