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俊熒又名蘇愛香 DCCC135/2022
借出銀行戶口洗黑錢判囚多久?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蘇俊熒又名蘇愛香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游德康
案情摘要
被告人蘇俊熒又名蘇愛香經審訊後,兩項串謀處理已知道或相信代表從可公訴罪行得益的財產罪成立。她在2017年6月7日至2018年7月14日期間,與Austin Scott協議開立及維持兩個由她單獨持有的渣打及恒生銀行戶口,並交出提款卡及網上理財密碼,讓身在馬來西亞的人士處理戶口內款項。兩戶口合共處理約340萬元,款項涉及網上騙案等上游罪行。被告人亦曾提取戶口餘額,獲利至少四萬多元。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判刑問題:兩項洗黑錢串謀罪的合適起點為何;涉案金額、被告人的參與程度、跨境元素、犯罪期間及所得利益應如何衡量;兩項刑期應同期或分期執行;被告人的感情因素及久遠的輕微刑事紀錄是否構成求情因素。
判決理由
法庭依據洗黑錢案件的判刑原則,考慮涉案金額、上游罪行、被告人對黑錢的知情程度、跨境犯罪、手法複雜程度、犯罪集團、持續時間及被告人角色。雖無證據證明被告人知道黑錢的具體來源,但她負責在香港開戶、維持戶口運作、處理銀行凍結事宜,並從中獲利,故在串謀中擔當重要角色。兩項罪各以三年六個月為起點,因感情影響扣減三個月;由於罪行手法相同、時段部分重疊,刑期同期執行。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引用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許有益 [2010] 5 HKLRD 536,列出洗黑錢判刑的主要因素;又引用HKSAR v Boma [2012] 2 HKLRD 33,確認涉案金額並非唯一因素,並須考慮上游罪行、知情程度、跨境性質、手法及角色。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得煒 CACC 67/2012概述上述原則。
裁決與命令
被告人兩項罪名成立後,被判即時監禁三年三個月。兩項各三年三個月的刑期同期執行,總刑期為三年三個月。
判決啟示
洗黑錢判刑沒有單一固定指引,涉案金額雖重要,並非唯一基準。即使被告人未必知道犯罪所得的具體來源,只要其在安排及維持銀行戶口中擔當重要角色,仍可承受較重刑責。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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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借出銀行戶口給他人洗黑錢會判多久?
法庭會考慮涉案金額、戶口持有人的參與角色、犯罪期間、跨境因素及所得利益。本案被告人涉及約三百四十萬元並擔當重要角色,兩罪共判即時監禁三年三個月。
Q.不知道黑錢具體來源仍會因洗黑錢被重判嗎?
不知道黑錢的具體來源並不會自動免除刑責;法庭仍會評估是否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款項代表犯罪得益。本案雖無證據證明被告知道具體來源,仍因角色重要而判囚。
Q.兩項洗黑錢罪的刑期可以同期執行嗎?
如兩項罪行源於同一關係、手法相同及犯案時段部分重疊,法庭可命令刑期同期執行。本案兩罪各判三年三個月,最終同期執行,總刑期為三年三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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