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國業案 HCCC256/2021
箍頸非禮女童如何判刑?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張國業
- 法院: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Court of First Instance, CFI)
- 法官:高等法院法官黎婉姫
案情摘要
被告張國業承認一項猥褻侵犯另一人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22(1)條。2019年11月5日,被告年約40歲,尾隨一名放學回家的11歲女童X進入住宅大廈,並在升降機外從後箍住她的頸部、按壓其胸部及企圖將她拖走。女童尖叫後逃脫,被告離開現場。閉路電視及被告其後的警誡錄影會面支持案情。被告有多項涉及年幼女童的性罪行定罪紀錄,並被精神科醫生評估為有戀童癖及重犯風險。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猥褻侵犯另一人罪的適當量刑起點,以及被告早期認罪應獲多少扣減。控方依據受害人年幼、使用武力、被告屬性罪行慣犯及重犯風險,主張嚴厲判刑。辯方承認加刑因素,但請求考慮認罪、合作、悔意及接受治療意願而從輕處理。
判決理由
法庭指出,猥褻侵犯另一人罪最高可判監禁十年,但沒有固定量刑指引,須按案件具體情況評估。量刑時須保障兒童免受性傷害,並反映社會譴責及阻嚇需要。受害人僅11歲且穿著校服,被告與她年齡差距近三十年,並從後箍頸、按壓胸部及企圖拖走她,構成明顯加刑因素。被告過往多次以相似手法針對年幼女童,顯示其為慣犯及有高度重犯風險;精神問題不能抵銷公眾保護需要。法庭以九年半為量刑起點,因及早認罪扣減三分之一。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未有特別引用具名判例。法庭依據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22(1)條,確認最高刑罰為十年監禁;並依循早期認罪通常可獲三分之一扣減的量刑原則。法庭亦參考過往同類案件的量刑及香港法律改革委員會有關兒童性罪行的諮詢文件和報告。
裁決與命令
被告承認控罪成立。法庭以九年半監禁為量刑起點,因及早認罪扣減三分之一,最終判處被告監禁六年四個月。法庭並希望被告在服刑期間及出獄後繼續接受精神及心理治療。
判決啟示
本案顯示,受害人年齡極小、穿著校服、涉及箍頸等武力,以及被告針對年幼女童的重複犯案模式,均可顯著提高量刑。精神科診斷不會自動減輕刑責;在高度重犯風險下,保護公眾及阻嚇具有重大比重。法庭同時重申早期認罪的三分之一扣減原則。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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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箍住女童頸部並觸摸胸部會被判多久?
法庭會考慮受害人年齡、使用武力、行為後果及被告過往紀錄。本案被告早期認罪,但因受害人只有11歲、涉及暴力且屬性罪行慣犯,最終被判監禁六年四個月。
Q.猥褻侵犯另一人的最高刑罰是多少?
根據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22(1)條,猥褻侵犯另一人最高可判監禁十年。本案法庭以九年半為量刑起點,因及早認罪扣減三分之一,判監六年四個月。
Q.有戀童癖或精神問題可以免除性罪行刑責嗎?
精神科報告可影響量刑,但不會自動免除刑責。法庭認為本案被告有戀童癖、過往多次犯案及高度重犯風險,公眾保護和阻嚇需要十分重要,故仍判處六年四個月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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