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an Hung-fun HCCC11/2022
刺死鄰居後如何處置?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訴 Chan Hung-fun
- 法院: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Court of First Instance, CFI)
- 法官:Yau法官
案情摘要
被告Chan Hung-fun與死者Yip Hee-sing相識約二十至三十年,既是鄰居,亦曾共事。死者過往曾批評被告,導致被告失去工作;死者亦經常向被告借款。2020年6月9日,死者到被告住所借錢,被告拿起刀刺向死者。即使死者逃出單位,被告仍繼續追刺。死者身上有不少於五十處刺傷或割傷,最終因失血及肺部吸入血液窒息死亡。被告在現場及錄影會面中承認刺傷死者。陪審團裁定被告患有失智症、沒有能力受審,但作出了控罪所指的殺人行為。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涉及被告在被裁定沒有能力受審的情況下,是否已作出謀殺所指的行為,以及法庭應如何處理其後的處置。精神科證據指被告患有失智症、判斷及自我控制能力受損,對他人構成危險,並需要住院治療;辯方不再補充求情陳詞。
判決理由
法庭接納陪審團的裁定,即被告因失智症而沒有能力受審,但已作出控罪所指、導致Yip Hee-sing死亡的殺人行為。量刑階段的核心不是施加一般監禁刑罰,而是在保障被告及社會的利益之間作出適當處置。兩名精神科醫生一致認為被告需要住院治療,並建議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Criminal Procedure Ordinance)第76(2)(a)(i)條入住Siu Lam Psychiatric Centre;法庭因此採納該建議,並按照《精神健康條例》(Mental Health Ordinance)第四A部,由精神健康覆核審裁處覆核日後出院及受監督安置安排。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未有特別引用。法庭主要依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Criminal Procedure Ordinance)第76(2)(a)(i)條,以及《精神健康條例》(Mental Health Ordinance)第四A部作出處置。
裁決與命令
法庭未判處一般監禁刑罰,而命令被告入住懲教署的精神病院。其出院及受監督安置安排,須由精神健康覆核審裁處覆核及決定。
判決啟示
即使被告被裁定沒有能力受審,但陪審團仍可裁定其作出控罪所指行為。當精神科證據顯示被告對他人構成危險並需要住院治療時,法庭可採納醫療處置建議,以保障被告及社會。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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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患有失智症而無能力受審,仍可被裁定作出殺人行為嗎?
可以。陪審團可在被告無能力受審的同時,裁定其作出控罪所指行為。本案陪審團裁定被告患有失智症且無能力受審,但確實刺死死者。
Q.失智症被告會否必然被判普通監禁?
不一定。法庭會考慮精神科證據及社會安全。本案兩名精神科醫生認為被告對他人構成危險並需要住院,因此法庭命令其入住懲教署精神病院,而非判處普通監禁。
Q.被告入住精神病院後,何時可以出院?
判詞沒有訂定固定出院日期。被告的出院及受監督安置安排,須按照《精神健康條例》第四A部,由精神健康覆核審裁處覆核及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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