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啟熙案 DCCC811/2021

超速駕駛致死如何判刑?

判處監禁 · 監禁18個月
兩項控罪合共判監18個月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法官游德康17/11/2022[2022] HKDC 1353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啟熙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法官游德康

案情摘要

被告人於2021年2月17日晚上駕駛中型貨車,沿貨櫃碼頭南路以每小時約101至123公里行駛,而該路段限速為每小時50公里。當時一輛電單車從支路駛出並切入其行車線,被告人未有及時減速或留意交通情況,煞車及扭軚閃避不果,貨車與電單車相撞。53歲電單車司機張先生被困車底,送院後死亡。被告人另被發現駕駛貨車時沒有繫妥安全帶,並承認兩項控罪。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涉及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的判刑,以及駕駛貨車未有繫妥安全帶的處罰。爭議重點包括被告人的罪責程度、超速及持續高速駕駛是否屬加重因素、死者駕駛失誤的影響、認罪及家庭背景的減刑作用,以及兩項刑期應否同期執行。

判決理由

法庭依據《道路交通條例》第36(1)條及相關判刑案例,按危險駕駛的實際程度評估罪責。被告人以超過限速一倍的速度持續駕駛,接近支路時沒有減速或留意交通,屬不負責任及危險,但沒有酒後駕駛、賽車或衝紅燈等更嚴重因素,因此罪責屬中度。法庭以兩年三個月為量刑起點,因適時認罪扣減三分之一至18個月。電單車司機亦有違規駕駛,但不足以免除被告責任。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參考 R v Cooksley [2003] 3 ALL ER 40 所建立的危險駕駛判刑框架,並比較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水華、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天生、HKSAR v Lau Sin Ting 及 HKSAR v Tsang Ho Pong,以評估量刑起點及罪責程度。法定依據包括《道路交通條例》第36(1)、36(2)、36(2A)(a)及72A條,以及《道路交通(安全裝備)條例》第7A(1)(a)及12(1)條。

裁決與命令

被告人兩項控罪合共判監18個月;控罪2的7日刑期與控罪1同期執行。另取消其駕駛資格5年,並命令在取消資格期最後3個月完成駕駛改進課程。

判決啟示

判刑反映職業司機以至少兩倍限速行駛並持續不減速,即使沒有其他極端加重因素,仍可被視為中度罪責。死者一方的交通違規可納入整體評估,但不會消除被告的刑事責任;案發後多次交通違規亦削弱悔意的減刑作用。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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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超速駕駛撞死人通常會判多久?
A.

本案被告以每小時101至123公里駕駛,路段限速50公里,撞死電單車司機。法庭以監禁兩年三個月為起點,因認罪扣減至18個月。

Q.死者自己違反交通規則,司機還會有罪嗎?
A.

法庭注意到電單車未有在讓線前停下並直接切入行車線,但認為被告本可及早減速及留意交通,故死者的違規不足以免除被告的刑事責任。

Q.危險駕駛致死會否被取消駕駛資格?
A.

被告因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而被取消駕駛資格五年,並須在取消資格期最後三個月完成駕駛改進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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