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波案 DCCC365/2021
駕船掉頭撞人是否構成危及海上安全?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董波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法官葉佐文
案情摘要
被告董波是開敞式遊樂船「Miss Conduct Junior」的船主及案發時船長。2019年10月19日,他駕船載同乘客前往大浪灣大灣沙灘。約八名乘客在船接近沙灘期間下水,洪小媛是最後下水者之一。船在未下錨及未升起引擎的情況下,因大浪接近岸邊;被告其後重新啟動船尾螺旋槳並掉頭駛離。螺旋槳擊中仍在船隻附近水中的洪小媛,造成嚴重創傷,她送院後死亡。被告否認危及他人在海上的安全,控辯雙方承認多項事實,控方並依賴唯一證人吳木亮及被告的錄影會面內容。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核心法律爭議是:被告重新啟動船尾螺旋槳及掉頭時,死者是否仍在船隻五米範圍內,以及該行為是否在無合理辯解下危及死者或其他人的安全。辯方主張死者可能在開船後才落水,或啟動螺旋槳時已離開危險距離;控方則主張死者在啟動時已在水中且距離船隻不足五米。
判決理由
法院以承認事實、目擊證人吳木亮的證供及被告錄影會面作整體評估。法官認為,吳木亮的證供未受挑戰,顯示船停留後有螺旋槳水花並以動力掉頭;若未重新啟動螺旋槳,船不可能擺正及穩定。被告提及船上仍有其他人而未包括死者,反映他知道死者已落水。綜合船與岸邊距離、落水時間及掉頭位置,死者在啟動螺旋槳時肯定距離船隻不足五米。根據《商船(本地船隻)條例》第32條,該行為在無合理辯解下危及死者安全,控方已排除合理疑點證明控罪。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未有特別引用。主要依據香港法例第548章《商船(本地船隻)條例》第32條,以及控辯雙方承認的事實和證據。
裁決與命令
被告被裁定第二項危及他人在海上的安全罪名成立。判決理由書未載有刑罰或訟費命令;本案處理的是定罪裁決。
判決啟示
法院可根據間接證據及被告會面中的自相矛盾內容,推斷其啟動螺旋槳時已知有人落水。未有直接證據證明距離,不妨礙法院按整體證據認定五米危險範圍已成立。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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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船上有人落水後重新開螺旋槳會否犯法?
如船長知道有人剛落水,仍在近距離重新啟動螺旋槳,並無合理辯解而危及其安全,可構成危及他人在海上的安全罪。本案法院裁定被告罪名成立。
Q.一定要證明螺旋槳啟動時距離是五米才可定罪嗎?
法院可根據船隻位置、落水時間、目擊證供及其他環境證據作合理推論,不必有直接量度紀錄。本案法院認定死者啟動時肯定距船不足五米。
Q.船長說自己為避免翻船而掉頭,是否必然是合理辯解?
並非必然。法院須按整體證據判斷行動是否合理,以及船長是否知道有人在危險範圍內。本案法官不接納被告的說法,認定其行為在無合理辯解下危及死者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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