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振銘案 DCCC584/2021
網上發布製爆指示判囚多久?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振銘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鄭紀航
案情摘要
被告陳振銘於2017年11月17日在香港高登討論區發布題為「不排除製作硝酸甘油炸藥轟炸解放軍軍營」的帖文,列出製造硝酸甘油所需的原材料、分量、器具、步驟及處理方法。經審訊後,他被裁定一項煽惑他人製造爆炸品罪成立。專家認為按帖文可製造約8至14克硝酸甘油,爆炸可在一米範圍內造成嚴重傷害或死亡,容器碎片更可造成小型手榴彈般的效果。被告案發前沒有刑事定罪紀錄,並患有自大型妄想症。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煽惑他人製造爆炸品罪的量刑,包括爆炸品的危險程度、網上發布帖文的傳播範圍及目標對象如何影響罪責。辯方主張帖文缺少脫敏處理步驟、用途不可行、只有一則帖文且無人受煽惑,並提出被告心理狀況、無案底及檢控延誤作為求情因素。
判決理由
法庭指出煽惑罪 (incitement) 屬預備性罪行,罪行在發布煽惑內容時已完成,不以他人實際受煽惑或目標罪行完成為必要條件。量刑須考慮標的罪行、爆炸品的潛在傷害、發布方式、可能影響的地域及目標。硝酸甘油即使未經脫敏處理仍可能爆炸並造成死傷;透過公眾互聯網平台發布,帖文可迅速及廣泛傳播,且以軍營為目標,均顯著加重罪責。法庭以五年監禁為量刑基準,再因節省審訊時間、檢控不必要延誤及無刑事紀錄各扣減兩個月。
引用案例與條文
《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1I(2)(c)條把煽惑罪最高刑罰定為標的罪行的最高刑罰;《刑事罪行條例》第55(1)條所涉製造爆炸品最高刑罰為14年。律政司司長 訴 潘榕偉及 R v Curr、R v Higgins 確立煽惑罪原則;Chan Yiu-shing、Lui Fui及SWS案協助評估爆炸品危險性及量刑。
裁決與命令
被告罪名成立,判處即時監禁四年六個月。法庭並指示如有需要,懲教署署長應提供適當的心理及精神輔導或治療。
判決啟示
煽惑罪重點在於預防犯罪,沒有人實際採納煽惑內容不會自動減輕罪責。網上公開發布製造爆炸品的具體指示,尤其針對軍事目標,會被視為具有高度危險性及嚴重阻嚇需要。
免責聲明
本摘要由人工智能自動生成,內容可能存在錯誤或遺漏,僅供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如需法律建議,請諮詢合資格律師。
常見問題
Q.在網上發布製造爆炸品指示會判刑嗎?
會。法庭認為煽惑罪在發布相關帖文時已完成,不必有人實際照做;本案因帖文涉及硝酸甘油及軍營目標,被告最終被判監禁四年六個月。
Q.沒有人按照網上帖文製造炸藥,會否減輕罪責?
不會自動減輕。煽惑罪旨在及早預防犯罪,法庭會按發布時的內容、危險性、傳播範圍及目標評估罪責;本案無人實際受煽惑仍判處四年半監禁。
Q.製造硝酸甘油的網上指示有多危險?
專家認為帖文所述方法可產生約八至十四克硝酸甘油,爆炸可在一米內造成重傷或死亡,容器碎片亦可飛射五至十米;法庭據此認定罪責嚴重並判囚四年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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