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仁杰案 DCCC199/2022
受僱運送非法入境者判刑多久?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仁杰(第一被告人)及 芦梦阳(第二被告人)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陳永豪
案情摘要
2021年10月15日凌晨,第一被告人駕駛一艘未經註冊、沒有航行燈及安全設備不足的單引擎機動舢舨,從中山運送第二被告人及九名女子前往香港。警方在香港水域發現該船後發出停船指示,第一被告人反而高速逃走,多次急轉並近距離繞行其他船隻,最終被截停。船上只有四件救生背心,沒有滅火設備。兩名被告人均沒有有效入境文件;第一被告人另被控沒有停船及危害他人在海上的安全,兩人共同被控協助未獲授權進境者前來香港的旅程。第一被告人即時認罪,第二被告人在排期審訊後、開審前認罪。
核心法律爭議
主要爭議是各項控罪的合適量刑起點、船上人數眾多、缺乏救生及消防設備及危險逃避追捕是否屬加刑因素,以及各項刑期應同期或分期執行。第一被告人主張採用較低基準並全部同期執行;第二被告人則主張其僅短暫、有限度協助,罪責低於一般船員,應採用三年量刑起點。
判決理由
法庭按照個別控罪分別訂定量刑起點,再依整體性原則決定同期或分期執行,以避免一罪兩罰而完整反映總體罪責。沒有停船罪以三個月為起點;危害他人在海上的安全罪因夜間無航行燈、船上有十一人及危險駕駛,以十五個月為起點。協助未獲授權進境者罪方面,舵手的一般基準為五年;第一被告人因缺乏救生及消防設備、人數眾多及危險逃捕,加刑至五年三個月。第二被告人協助有限且對船況認知不足,基準定為三年六個月。認罪後再作相應扣減。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院引用 HKSAR v Zhong Ming Jing,確認沒有停船罪三個月起點,並說明海上安全及消防、救生設備不足可屬加刑因素;HKSAR v Tang Zhuyan 及 HKSAR v 吳志超協助危險航行案件的量刑作比較。HKSAR v Wong Chi Kin、HKSAR v Yeung Wui、HKSAR v Xiao Zhensheng及 HKSAR v 吳珍華亦用於釐定舵手及船員的量刑基準與同期執行原則。
裁決與命令
第一被告人三項控罪刑期分別為二個月、十個月及四十二個月,全部同期執行,總刑期為四十二個月即三年六個月監禁。第二被告人判處三十一個月兩星期即時監禁。
判決啟示
判詞確認量刑時須逐項評估罪責,再以整體性原則處理刑期重疊。隨社會對海上安全的期望提高,缺乏救生及消防設備可構成加刑因素。第二被告人因角色有限及認知不足,獲與舵手明顯區分。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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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駕船運送未獲授權進境者會判刑多久?
舵手通常以五年監禁為量刑基準;若有設備不足及危險逃捕等加刑因素,刑期可上調。本案第一被告人最終判監四十二個月。
Q.船上沒有救生衣和滅火設備會否加重刑罰?
法院認為缺乏救生及消防設備可構成加刑因素,尤其在載有多人及危險駕駛的情況下。本案因此將舵手的五年基準提高三個月。
Q.只是船員而非舵手,協助運送非法入境者會判多久?
船員的一般量刑基準低於舵手;若協助短暫、有限且對船況認知不足,法院可作區分。本案第二被告人判處三十一個月兩星期即時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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