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英雷案 DCCC711/2021

駕船運送未獲授權進境者判刑多久?

判處監禁 · 監禁四十六個月
三罪同期執行,總刑期四十六個月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暫委法官梁嘉琪8/11/2022[2022] HKDC 1299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英雷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梁嘉琪

案情摘要

被告人黃英雷於2021年3月20日駕駛一艘由東莞駛往香港的快艇,船上載有三名未獲授權進境者及一名乘客。水警發出停船指示後,被告人以約每小時24海里的速度逃避追截,並突然轉向,令水警船艇須閃避及其後輕微碰撞。快艇沒有滅火裝置、合適救生裝置及夜航燈,被評定為不適宜操作。被告人承認一項協助未獲授權進境者來港旅程罪及兩項危害他人在海上的安全罪。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三項控罪的量刑:船長或舵手協助未獲授權進境者來港的量刑起點;缺乏安全設備及危險駕駛是否構成加重罪責因素;三項同一事件罪行應否同期執行,以及如何避免重複計算刑責。

判決理由

法院依據相關上訴判例,認為舵手協助未獲授權進境者來港,一般以五年監禁為量刑基準。快艇缺乏滅火裝置、救生裝置及航行燈,並在夜間以危險方式逃避水警追截,分別增加三個月及六個月,控罪一的起點為六十九個月;認罪後減刑三分之一,判監四十六個月。兩項海上安全罪經認罪扣減後分別為十二個月及八個月。由於控罪一的量刑已考慮其他危險行為,法院依避免重複計算原則命刑期同期執行。

引用案例與條文

HKSAR v Wong Chi Kin 王治乾 CACC 357/2004 確立舵手協助非法入境者的五年量刑基準及加重因素。HKSAR v Zhong Ming Jing CACC 180/2010、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吳珍華 CACC 204/2014確認欠缺救生及消防設備屬加刑因素。其他判例比較危險逃避追截及不適航船隻的刑期,並支持同期執行及避免重複計算。

裁決與命令

被告人三項控罪均被判監禁:控罪一四十六個月、控罪二十二個月、控罪三八個月。三項刑期同期執行,總刑期為四十六個月監禁。

判決啟示

本案說明舵手運送未獲授權進境者時,船舶安全設備不足及危險逃避水警均可提高刑罰。法院亦強調,同一事件的相關罪行判刑時須避免重複計算。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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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駕船運送未獲授權進境者會判刑多久?
A.

法院以五年監禁為基本量刑起點,因船隻缺乏安全設備及危險駕駛而加刑,認罪後相關控罪判監四十六個月;本案三罪同期執行。

Q.逃避水警追截並撞船會否加重刑罰?
A.

會。法院認為被告危險駕駛、危及乘客及警員安全並造成輕微碰撞,屬加重罪責因素,為其中一項海上安全罪判監十二個月。

Q.三項同一事件罪行的刑期可以同期執行嗎?
A.

可以,但須視乎個案及是否會重複計算刑責。本案控罪一的刑量已涵蓋相關危險行為,法院因此命三項刑期同期執行,總刑期為四十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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