饒樂樂案 HCCC99/2022
持菜刀傷人如何判刑?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饒樂樂
- 法院: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Court of First Instance, CFI)
- 法官:高等法院法官李運騰
案情摘要
被告人與事主同住於上水一所僭建寮屋,兩人曾有感情糾葛,事主亦表示打算搬離。2020年11月27日,事主收拾行李時,被告人持菜刀從後襲擊,以刀砍向其後頸、頭部及右膝,並在她倒地後繼續揮刀。事主逃走求救並報警,警方其後在寮屋內拘捕被告人。事主遭受頸部、頭皮、腿部及前臂裂傷,須接受多次手術及物理治療,並留下疤痕及一段時間的手指伸展障礙。被告人沒有刑事定罪紀錄,承認一項有意圖而傷人罪。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有意圖而傷人罪的量刑:襲擊的預謀、動機、武器、持續施襲方式及傷勢應如何評估;感情糾葛是否構成減刑背景;被告人認罪應獲多少扣減。控方強調持刀襲擊及傷勢嚴重,辯方則提出案件背景、認罪、悔意及被告人沒有案底等求情因素。
判決理由
法庭指出,有意圖而傷人罪最高可判終身監禁,過往所見三年至十二年只是參考範圍,並非量刑指引。量刑須具阻嚇性,並考慮預謀程度、動機、精神狀態、武器、武力程度、受害人傷勢及事件影響。本案被告人因事主欲離開而懷恨,從後以可致命的菜刀襲擊手無寸鐵的女性,並在她倒地後繼續施襲;傷勢嚴重但沒有永久傷殘。法庭參考相關案例,訂六年監禁為量刑起點,再因認罪給予三分之一扣減,判囚四年。
引用案例與條文
HKSAR v Yuen Wai Kui 及律政司司長 訴 熊家駿說明三年至十二年僅屬參考。HKSAR v Chan Chun Tat列出量刑因素。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馬迪倫確認倒地後繼續施襲及嚴重傷害屬加刑因素。HKSAR v Fan Tat Wan被用作比較,支持六年起點;Attorney General v Low Wing Wah強調刀刃武器須嚴厲判刑以作阻嚇。
裁決與命令
被告人承認一項違反《侵害人身罪條例》第17(a)條的有意圖而傷人罪。法庭以六年監禁為起點,因認罪扣減三分之一,最終判處被告人監禁四年。
判決啟示
本案重申有意圖而傷人罪沒有固定量刑指引,三年至十二年只是參考。使用可致命刀具、從後突襲及受害人倒地後仍繼續施襲,均會顯著提高刑責;認罪扣減並不會取代對嚴重傷勢及阻嚇需要的考慮。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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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持菜刀襲擊他人通常會判刑多久?
法庭認為持刀襲擊、從後突襲、受害人倒地後繼續施襲及造成嚴重傷勢均屬嚴重因素。本案以六年為起點,認罪扣減三分之一後判囚四年。
Q.感情糾紛會否減輕持刀傷人的刑罰?
感情糾紛可說明事件背景,但不會使持刀襲擊合理化。本案法庭考慮雙方關係惡化及搬離爭執,仍認為從後持刀襲擊須嚴厲判刑。
Q.有意圖而傷人罪認罪可減刑多少?
本案法庭依慣例因認罪給予三分之一扣減,但沒有其他足以減刑的理由;六年量刑起點因此減至四年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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