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S.H. DCCC1059/2021
觸摸兒童私密部位是否有罪?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T.S.H.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法官王詩麗
案情摘要
被告是女童X的親生祖父,X自2013年四歲起與被告及其他家人同住在香港一個單位。控方指被告在三個不同時段猥褻侵犯X:第一次在X四歲時伸手觸摸其胸部及外陰;第二次在2018年暑假要求X坐在其大腿上並以舌頭親吻她;第三次在X十歲時再次觸摸其胸部、外陰及大腿內側。X於2021年接受社工錄影會面並作出投訴。被告否認三項控罪,案件主要依賴X的單獨證供。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涉及三項猥褻侵犯是否獲控方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爭議包括:X在錄影會面與庭上供述的差異是否削弱其可信性;學校老師及社工的證供能否作為新近投訴證據;以及被告的觸摸和舌吻行為是否具意圖並客觀上屬猥褻侵犯。
判決理由
法庭重申控方負有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舉證的責任,被告不作供不得作不利推論,但其沒有提出證據削弱控方案情。法庭按各項控罪分別評估X的證供,並考慮她案發時年幼、距離作供相隔多年、提問方式及家庭壓力。錄影會面的遺漏或時間次序混淆,主要源於問題方向不同及年幼證人的記憶限制,並不構成實質矛盾。法庭認定X誠實、可信及可靠。依《刑事罪行條例》第122(1)條,控方須證明有意圖的侵犯行為、客觀上屬猥褻,以及被告有意作出該猥褻侵犯;觸摸胸部、外陰及以舌頭親吻均符合各項元素。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引用香港特別行政區訴郭慶[2010]3 HKLRD 761,說明相關未被控行為可用以展示案發環境及整體情況;引用HKSAR v Chak Kong Fai[2022]1 HKLRD 370,判斷新近投訴證據不符合時不得接納;並依循R v Galbraith[1981]73 Cr App 124處理表面證據及答辯問題。《刑事罪行條例》第122(1)條是控罪依據。
裁決與命令
被告被裁定三項猥褻侵犯罪名成立。判決書只記錄定罪裁決,沒有載列判刑或訟費命令。
判決啟示
本案說明,兒童證人未能在錄影會面詳述每項枝節,或對相近事件的先後次序記憶不確,未必表示證供不可靠。法院須從年齡、提問方式、背景及整體證據評估可信性,而不能只按表面差異否定證供。
免責聲明
本摘要由人工智能自動生成,內容可能存在錯誤或遺漏,僅供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如需法律建議,請諮詢合資格律師。
常見問題
Q.兒童證人前後供述有差異,法院仍可定罪嗎?
可以。法院須考慮兒童的年齡、提問方式、時間距離及整體證供。 本案法庭認為X的差異屬可理解的記憶及表達問題,仍裁定其證供可信並作出三項定罪。
Q.只有受害兒童單獨證供可以定罪嗎?
可以,但控方仍須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控罪,法院亦須審慎評估可信性。本案沒有獨立佐證,法庭經詳細分析後接納X的證供,三項控罪均告成立。
Q.觸摸女童胸部及外陰是否構成猥褻侵犯?
法院認為,男子有意觸摸異性的胸部及外陰,按客觀標準屬猥褻行為;若同時證明行為具有侵犯意圖,即符合控罪元素。本案被告因此三項猥褻侵犯罪成。
更多 刑事法 指標案例
- HKSAR v. CHAN YUK LEONGCACC318/2013 · CACC · 2014
- HKSAR v. SIM KA WINGCACC450/2000 · CACC · 2001
- HKSAR v. CHENG WAI KAICACC338/2007 · CACC · 2008
- HKSAR v. CHENG WAI KAICACC339/2007 · CACC · 2008
- SECRETARY FOR JUSTICE v. HII SIEW CHENGCACC126/2007 · CACC · 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