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SAR 訴 HUNG KWAN FONG DCCC36/2021
批發偽造藥品判囚多久?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v HUNG KWAN FONG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Tam法官
案情摘要
被告Hung Kwan Fong租用並管理柴灣金文豐工業大廈15樓A5、A7及A8三個單位。海關人員於2019年12月10日持搜查令進入A5,並以被告的鎖匙進入其餘單位,搜出大量附有偽造商標的中成藥及藥劑產品,以及《毒藥條例》第一部所列毒藥。貨品總估值約1,070萬元。被告承認貨品屬其所有,原定出售予藥房;他對五項控罪認罪,另一項控罪由法庭下令暫存於法庭檔案而不予進行。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涉及兩類罪行:被告管有附有偽造商標的貨品,是否違反《商品說明條例》;以及管有第一部毒藥,是否違反《藥劑業及毒藥條例》。量刑爭議包括貨品數量及經營規模、認罪折扣、同日犯案的整體性,以及刑期應否部分同期執行。
判決理由
法庭依《商品說明條例》第9(2)及18(1)條,以及《藥劑業及毒藥條例》第23(1)及33(1)條量刑。由於偽造貨品及毒藥數量極大,被告擔任向零售店供貨的批發商,監禁是唯一適當的刑罰。法庭按兩類罪行採取整體起點,分別為30個月及15個月;同時考慮各罪在同日及相近地點發生,並適用整體性原則 (totality principle)。被告及早認罪,獲三分之一扣減;其餘求情不足以進一步減刑。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引用Secretary for Justice v Lam Chi Wah [1999] 4 HKC 343。該案確認偽造貨品罪需要具阻嚇性的刑罰。法庭指出,本案兩類罪行均沒有具體量刑指引,因此依貨品數量、批發角色及整體犯案情況訂定起點。相關最高刑罰亦為《商品說明條例》罰款50萬元及監禁五年,以及《藥劑業及毒藥條例》罰款10萬元及監禁兩年。
裁決與命令
被告就五項控罪被判監禁:控罪1八個月、控罪2四個月、控罪4六個月、控罪5十六個月、控罪6八個月。部分刑期連續執行後,兩組刑期亦全數連續執行,總刑期為監禁30個月。控罪3留在法庭檔案,不得在未獲准許下進行。
判決啟示
判決顯示,大規模批發式管有偽造藥品及第一部毒藥,即使被告無刑事紀錄並及早認罪,仍可能以監禁為唯一適當刑罰。法庭忽略部分產品驗出重金屬的因素,但仍按數量、商業角色及整體性原則判刑。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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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大量管有偽造藥品會如何判刑?
法庭認為被告以批發方式向藥房供貨,數量及商業規模均很大,監禁是唯一適當刑罰;本案偽造貨品部分的整體刑期為20個月。
Q.管有第一部毒藥會被判監禁嗎?
可以。法庭考慮數量、出售目的及整體犯案情況後,將三項毒藥罪的刑期合併計算為10個月;本案最終與另一組刑期連續執行。
Q.及早認罪可否避免監禁?
及早認罪使被告獲三分之一刑期扣減,但法庭認為大規模商業操作仍須監禁;本案扣減後的最終刑期為30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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